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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时间:2024-03-29    来源:   作者:     【字体:      

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佛山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规定》等法规规章,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现将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等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一)履行申报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等责任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在项目施工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以及在项目竣工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全程做好隐蔽工程防雷检测和竣工检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核或者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相关办事指南,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页面查询。

(二)履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责任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依法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二、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

雷电防御装置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雷电防护装置维护责任,做好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和委托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站)、气库(站)、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遭受雷电灾害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油库(站)、气库(站)、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应当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应急演练和参加相关培训,并在雷电防护重点部位设置防雷安全警示牌。

三、其他事项

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可通过佛山市气象局官网查询在佛从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择优选择服务。

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检测单位的意见尽快完成整改后重新检测。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合格的报告上传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获取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再将报告与检测标识一并提供给检测委托人。

                      佛山市气象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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