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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时间:2023-11-28    来源:   作者:     【字体: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2 区级三防指挥机构

2.3 镇(街道)级三防指挥机构

2.4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指挥协同

4.3 防汛、防暴雨、防风应急响应

4.4 防旱应急响应

4.5 防冻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调整

4.7 主要灾害应对措施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称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以下称三防)工作。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三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负责拟制全市三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汛前准备工作和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做好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负责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 市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督查全市三防工作;承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A角)、分管水利工作的市领导(B角)。

副指挥: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佛山水文分局、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轨道交通局,市气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供电局、佛山银保监分局,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佛山传媒集团,佛山水文分局,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铁投集团、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市水业集团、中国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41个单位(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2.1.3 任务分工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四类。

(1) 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山洪灾害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为市三防指挥部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3)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4)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1.4 专家库

市三防指挥部专家库由各三防成员单位专家组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立即进驻市三防指挥部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区级三防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2.3  镇(街道)级三防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在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2.4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市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市气象局主动与市三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三防办。  

3.1.2 水情和内涝信息

佛山水文分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

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如遇超五年一遇(含)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

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佛山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当城市发生内涝时,佛山水文分局、佛山市水利局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

3.1.3 风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等信息。

3.1.4 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降雨等信息。佛山水文分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和提供水库蓄水情况、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和提供全市耕地受旱等信息。当我市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发生旱情或旱情灾情)和启动防旱应急响应时,各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3.1.5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市气象局定期向市三防办提供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至少一周预测预报结果。

3.1.6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各区三防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三防办。

3.1.7 防洪工程信息

市水利局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情况。  

3.1.8 险情信息

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半小时内向本级三防指挥机构报送出险工程情况,所在地的区级三防指挥机构接报后在半小时内核实并向市三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区三防指挥部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9 灾情信息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部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水旱风冻灾情并报送市三防办;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市三防办,并做好滚动续报。

3.1.10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省防总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1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结合职责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发布本行业、本系统的预警信息。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3)通信运营商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船停泊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按照管理权限,省管水利工程、十大堤围、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市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由省防总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万亩以上堤围、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名单,由市三防指挥部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市三防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市级防汛行政责任人开展汛前检查。各级三防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执行。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各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2.3 工程准备

(1)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渔船停泊点、避风港、锚地、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 督导检查

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三防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三防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三防督导检查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三防指挥部反馈、汇报。市三防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市三防办应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三防办应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培训。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技术人员、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市三防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会议。

(3)当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周边城市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市三防指挥部向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暴雨、防风、防旱、防冻五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时,各级各部门自动启动“关注级”响应行动,进入防御警惕阶段。

(2)市三防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办主任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经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签发。

(3)水库、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发生突发性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当遭遇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气象灾害,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在全市范围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时,经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各区、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应按上级有关要求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视情执行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6)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市三防指挥部三防预案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编制本部门三防预案。各单位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与市三防指挥部保持一致,同时可视情提高本部门响应级别。

(7)根据省防总启动响应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适时启动与省防总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4.1.3.1 “关注级”响应基本要求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密切关注暴雨、台风动态,加强值班,警惕暴雨、台风对当地可能造成的影响,注意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台风最新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防暴雨、防台风检查、巡查,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工作。

4.1.3.2  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防旱、防冻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市三防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市三防指挥部授权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省防总或市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同级或上级三防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1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2)当佛山市内发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13)涉及跨省市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时,服从省防总的统一指挥调度。

4.1.4 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

4.1.4.1  当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应急响应时,以下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增减联合值守力量。

(1)Ⅳ级:市三防办主任或副主任参加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成员单位三防联系人参加联合值守并落实本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佛山水文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佛山海事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铁投集团共14个部门(单位)。

(2)Ⅲ级: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指挥参加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三防联系人参加联合值守并落实本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参加单位与Ⅳ级响应时一致。

(3)Ⅱ级及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参加联合值守和坐镇指挥。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同时落实本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

4.1.4.2  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指挥协同

4.2.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后方指挥部)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2.2 现场指挥与协同(前方指挥部)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现场联合指挥部或市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三防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2.2.1  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并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市三防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当上述险情灾情进一步升级或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由市三防指挥部接管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属地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联合指挥部。

(2)属地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市三防指挥部委派人员担任副指挥。

4.2.2.3 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①省人民政府或部门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市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委派涉险行业分管市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涉险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省政府或省防总领导抵达我市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3 防汛、防暴雨、防风应急响应

4.3.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3.1.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5年一遇。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③捍卫1000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全市有2个及以上区累计发布6个及以上镇(街道)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③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蓝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一般影响。

4.3.1.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督促各区各部门开展三防安全检查,核实统计临灾涉险人员转移情况,落实各项防御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区域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3)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本系统三防工作检查。

(4)各成员单位要执行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汛、防暴雨、防台风等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行启动和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综合保障部门协同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3.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3.2.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20年一遇。

②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同时达到10年一遇。

③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④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⑤捍卫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②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累计发布10个及以上镇(街道)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③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影响。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黄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4.3.2.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派出市三防指挥部督导组开展三防督导检查;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区域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视情况指导受影响区域做好临灾涉险人员转移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核实统计临灾涉险人员转移情况,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3)各成员单位要执行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汛、防暴雨、防台风等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行启动和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4)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5)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3.3  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3.3.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将接近或达到50年一遇。

②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同时达到20年一遇。

③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④保护中心城区或捍卫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⑤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4个及以上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②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或更高级别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4.3.3.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各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提请市政府视情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核实统计临灾涉险人员转移情况,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视情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或市现场指挥部,督促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4)各成员单位要执行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汛、防暴雨、防台风等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行启动和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对行业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支援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3.4  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3.4.1  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及各区属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100年一遇。

②西江、北江佛山市境内主要控制站的水位(流量)同时达到50年一遇。

③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⑤北江大堤、佛山大堤、樵桑联围、中顺大围、顺德第一联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⑥省政府、省防总已宣布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2)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暴雨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5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②因强降雨可能诱发或已经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影响。

(3)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达到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①全市有3个及以上区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②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4.3.4.2  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汛、防暴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要求各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提请市政府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提请市政府发布全民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全面核实“五停”和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情况;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视情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或市现场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区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落实“五停”措施;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成员单位、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发洪水、暴雨、台风等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4  防旱应急响应

4.4.1  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三分之一(1个)及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及以上等级气象干旱并持续2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流量)降至低于旱警水位(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4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15%

②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2)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三分之二(2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且2条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0.5~1.0米或流量小于常年同期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3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20%。

②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3)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所有(3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持续1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1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超过1.0米或流量小于历史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30%。

②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4)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所有(3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30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持续20天以上,且主要江河和水库30日滑动平均水位低于旱警水位超过1.0米且流量小于历史最小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15%,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40%。

②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4.4.2  防旱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旱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视情要求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视情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3)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情损失情况。

(4)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5)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  防冻应急响应

4.5.1  防冻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①市内5区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2个及以上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2)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①市内2个及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对3个及以上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3)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

①市内3个及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4)当发生或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

①市内4个及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造成城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4.5.2  防冻应急响应措施

(1)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启动防冻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防御通知通告;视情要求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视情派出三防督导检查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报送冻情监测信息。

(3)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4)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的宣传。

4.6  应急响应调整

4.6.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市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6.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若此前有发布全民动员令的,同时解除。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7  主要灾害应对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3)做好水利工程巡查排险工作,重点排查险工险段、新建水利工程、穿堤涵闸、破堤工程及在建水利度汛工程等。视情增加人员加强巡堤查险力度,做好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视情暂停开放受影响行洪区滨河景点、游泳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5)加强辖区西江、北江及其它重点航道通航秩序管理,并视情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必要时实施码头停业、渡船停航以及江面渔船停止作业等工作。

(6)视情组织河滩地、江心洲、低洼地区等涉水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7)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7.2  暴雨(内涝、山洪、地质灾害)

(1)密切关注水情、雨情、涝情、工情信息及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泵站提前预排,降低内河涌水位,水库在限汛水位以下运行。

(3)做好主干道路的应急排涝和车辆疏导工作。

(4)重点关注易涝点、低洼地区、地下空间(下凹式涵隧、地下车库等)、山洪和地质灾害等部位,及时落实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

(5)视情组织建筑工地、高空作业、地下管网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停工,上述区域实施临时关停措施。

(6)视情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中等职业学校停课。

(7)视情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8)组织、协调、调动排涝抢险物资力量。

4.7.3  台风

(1)密切关注水情、雨情、风情、涝情、工情等信息,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组织开展防台风巡查检查,重点关注建筑工地、户外广告牌、临时构建物、城市基础设施及山洪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部位,及时落实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

(3)视情实施景区园区、文化娱乐场馆等娱乐设施临时关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体活动、施工作业活动。

(4)视情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中等职业学校停课。

(5)加强水上交通管制,视情实施码头停业、渡船停航以及江面渔船停止作业等工作。

(6)视情组织渔船、船舶回港(渔船停泊点)避风,船上人员上岸避险。

(7)视情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8)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全民动员令后,全面实施“五停”。

(9)全力保护和抢护城市生命线系统受损设施设备,确保城市运行秩序正常稳定。

(10)组织、协调、调动应急抢险力量和物资,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4.7.4  干旱

(1)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水库蓄水、江河来水量、农业用水以及旱情监测、预报等信息。

(2)落实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等应急措施。

(3)做好农业生产抗旱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农业生产用水。

(4)落实应急水量调度措施。

(5)视情组织开展打井取水和送水,保障生活用水供应。

4.7.5  低温冰冻

(1)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安排好应急值班工作,及时了解灾情,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做好汽车站、火车站客流疏导安置工作。

(3)做好困难群众防寒保暖工作,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落实畜牧与渔业、农业作物的防寒保暖措施。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1)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区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市三防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三防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市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

(2)市三防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三防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三防指挥部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救灾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三防部门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五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镇(街道)配置卫星电话,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配备至村(居)一级,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成品油供应企业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三防办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防总。

(2)本预案由市三防办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市三防指挥部印发的《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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