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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已构成《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述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伍角壹分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气罚〔2022〕001号)和《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060022000099694150)。
因你单位连续2次拒收本局经邮政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等处罚文书,为充分保障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气象局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气象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