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市气象局 >> 政务公开
《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9-1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广州市气象局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穗气规字〔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是落实 “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行“放管服”改革,信用监管已经成为各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符合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是对国务院“放管服”的积极响应,有利引导和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规范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实现政府职能从重资质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二)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 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和创建“信用广州”公共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66)。明确了公共信用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修复等相关规则,要求政府部门建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广州公共信用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其建立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拓展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覆盖面,发挥激励惩戒的社会联动效应。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息别及各类信息内容情形,信息申报、信息公示及期限、信息管理及使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修复,管理工作的分工、监督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

二是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的定义(第三条)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了信息类别及各类信息的内容,并对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情形进行规范。参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规定,《办法》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四类(第六条),并分别列明这四类信息包括的内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违规行为情形进行梳理界定,依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纳入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情形,共梳理失信信息情形十种(第十条)、提示信息情形十三种(第十二条)对这二类信息情形的规定,严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是明确了信用处理措施。包括对信用信息来源采集、方式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信息公示途径、公示期限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规定(第十六条);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是明确了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发生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