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市气象局 >> 政务公开
《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修订)解读
时间:2019-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新修订的《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近期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由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为做好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及解读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目的

(一)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相关上位法协调一致,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需要

《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5年7月施行,其后,省和市先后颁布实施了新的法规,对部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作了新的规定:

1.2018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施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对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2.2018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3.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施行《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穗府办规〔2018〕2号);

4.2018年1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的《广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函〔2018〕202号);

5.2018年12月6日广州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由于《指引》制定时间较早,随着气象灾害防御法规的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理念的改变和实践中防御措施的改进,《指引》已不适应现阶段防灾救灾理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亟需进行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及时调整《指引》中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一些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气象局组织各区和相关单位对原《指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与相关法规保持一致,有利于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和防御指引,有利于指引社会公众更加熟练和清晰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和应对措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筑牢综合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需要

我市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结合新形势下防灾减灾工作实际,此次修订完善了应对指引,将暴雨橙色以上预警信号行驶车辆避免穿越水浸道路、危险情况应当弃车逃生,远离架空线路、电杆、斜拉铁线、铁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及被水浸泡的电箱、电线、路灯及公交站牌等带电设施,远离排水口;避免涉水穿越水浸区域,远离被水浸或裸露的电线,以防触电;台风和雷雨大风时加固或远离铁皮屋等写入应对指引,旨在增强社会公众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努力实现气象灾害防御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科学发布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有效性的需要

根据近年来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发布的统计分析,雷雨大风等个别预警信号含义需要进一步完善。如,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气象台站累计发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2.5万次,其中蓝色预警2.3万次,黄色预警0.2万次,橙色、红色预警仅百余次。为避免预警信号过于频繁导致社会公众认知减弱,降低气象灾害预警的效果,有必要调整雷雨大风预警信号等级,修订雷雨大风黄色以上等预警信号含义及应对指引。

(四)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需要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即将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已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穗府法函〔2018〕1279号、1966号)关于"即将失效(一般为6个月内)规范性文件,提前做好修订或者废止工作安排"的要求,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5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及时启动评估修订"的规定,《指引》自2015年7月27日印发施行至今已超过三年,需要进行修订。

(五)继续指导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发挥更大更好作用的需要

《指引》施行以来,完善了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的主动响应机制,促进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加强了广州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升了公众防灾抗灾、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在发布台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建立了自动停课机制,以及在发布暴雨黄色、橙色预警信号和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及冰雹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后,学生可以或应当延迟上学方面,引导社会公众合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效果明显。为使《指引》继续在指导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需要对指引进行完善、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

(一)修订保留原有大部分条款和体例结构不变。

(二)根据新的相关上位法进行修订。

(三)切合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际。

(四)完善、补充查询、求助及报灾方式。

(五)文字表述力求规范、准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相关上位法,修订了法律依据

1.以2018年11月5日公布,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为依据

修订依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18年10月25日,省长马兴瑞签署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以2018年施行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

修订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已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本指引应当根据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应对指引进行修订。

3.以新修订的《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为依据

修订依据:《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试行)》于2010年8月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已失效。新修订的《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穗府办规〔2018〕2号)已于2018年2月13日印发施行。

4.以最新修订的《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依据

修订依据:新修订的《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穗府办函〔2018〕202号)。

5.以新制定的《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为依据

修订依据:新制定的《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于2018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定》作为我市气象领域第一部立法文件,其施行将全面提升广州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在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责任主体

根据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将涉及"区(县级市)"的条款统一修改为"区";特别指出新成立的荔湾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暂由市气象台负责。

(三)修订了部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

根据新印发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规定》,修订了台风蓝色以上、暴雨黄色以上、高温橙色以上、寒冷橙色以上、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冰雹、大雾和灰霾预警信号的含义;删除了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的含义。

(四)修订了大部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对指引

修订了除台风白色、高温黄色、寒冷黄色以外的其他预警信

号的应对指引,删除了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的应对指引。

(五)修订附则中的查询、求助及报灾方式

1.补充修改了各部门查询、求助及报灾方式;

2.增加关于建设工地停工等相关问题的查询、求助及报灾方式。

(六)修订附则中实施时间和解释主体

1.增加"本指引由广州市气象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联合组织修订和解释。"

2.增加"本指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印发"和"2015年7月27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穗气〔2015〕100号)同时废止。"

3.将有效期3年改为5年。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