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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根据《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国气象局政务公开目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汕尾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汕尾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汕尾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公开的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检查、监督各县(市)局信息公开工作;
(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在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定期将信息公开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汕尾市气象局依职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情况。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气象规划和相关政策;
(四)办事服务。包括各项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结果查询等;
(五)气象服务。包括应急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服务和气象百科等;
(六)资金信息。包括年度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信息及采购招标信息等;
(七)其他信息。包括全局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信息、政务要闻、人事任免信息、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和结果公示,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市政府政务公开栏目、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发文信息公开流程。汕尾市气象局可以公开发布的发文包括局发文和局办公室发文。各科室发文一般不对外公开发布。发文信息公开的审批应当与文件制发过程同步进行。
(一)起草文件时,拟稿人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在发文起草时明确公开方式,包括“对外公开”、“内部公开”和“不公开”。
1.对外公开:涉及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意义,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对外公开。确定为“对外公开”的,可以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2.内部公开: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选择内部公开。确定为“内部公开”的,可以在与互联网隔离的内部网发布,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3.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不公开。确定为“不公开”的,不能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主办单位负责人在审核文件时,同时审核拟稿人提出的公开意见是否准确。
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应审核公开意见是否准确。
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文件时,同时审批文件公开意见。
第十五条 非发文信息公开流程。非发文信息是指各单位按职责和权限制作、没有通过发文程序产生的信息。
主办人拟定信息公开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涉及多各单位的须经各单位负责人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必须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需协调确认的事项;
(二)本单位对于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发文程序执行。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一般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本单位及时进行发布。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工作,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承办人起草公文时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密则按定密规定程序确定秘密等级,如不涉密则确定能否公开。
2.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会签单位提出会签意见。
3.主管局领导审定并签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对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信息产生单位审核。
3.办公室保密员审核。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2.有关单位会签提出会签意见。
3.涉密信息由办公室保密员提出审核意见。
4.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公开,但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报汕尾市保密局或广东省气象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对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解密。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相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应立即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对各单位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等,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局纪检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