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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19-04-23    来源:2017-06-25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根据《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国气象局政务公开目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信息(以下简称政信息),是指汕尾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汕尾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汕尾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公开的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检查、监督各县(市)局信息公开工作;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在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定期将信息公开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汕尾市气象局依职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情况。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气象规划和相关政策

(四)办事服务。包括各项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结果查询等;

(五)气象服务。包括应急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服务和气象百科等;

(六)资金信息。包括年度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信息及采购招标信息等;

)其他信息。包括全局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信息、政务要闻、人事任免信息、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和结果公示,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市政府政务公开栏目、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  发文信息公开流程。汕尾市气象局可以公开发布的发文包括局发文和局办公室发文。各科室发文一般不对外公开发布。发文信息公开的审批应当与文件制发过程同步进行。

(一)起草文件时,拟稿人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在发文起草时明确公开方式,包括对外公开”、“内部公开”和“不公开”

1.对外公开:涉及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意义,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对外公开。确定为“对外公开”的,可以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2.内部公开: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选择内部公开。确定为“内部公开”的,可以在与互联网隔离的内部网发布,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3.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不公开。确定为“不公开”的,不能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1. 主办单位负责人在审核文件时,同时审核拟稿人提出的公开意见是否准确。

  2. 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应审核公开意见是否准确。

  3. 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文件时,同时审批文件公开意见。

    第十五条 非发文信息公开流程。非发文信息是指各单位按职责和权限制作、没有通过发文程序产生的信息。

    主办人拟定信息公开材料,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涉及多各单位的须经各单位负责人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必须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八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九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需协调确认的事项;

    (二)本单位对于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二十五条  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发文程序执行。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一般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本单位及时进行发布。

     

    第四章 保密审查

     

    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

    二十七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工作,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十八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二十九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承办人起草公文时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密则按定密规定程序确定秘密等级,如不涉密则确定能否公开。

    2.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会签单位提出会签意见。

    3.主管局领导审定并签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信息产生单位审核。

    3.办公室保密审核。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2.有关单位会签提出会签意见。

    3.涉密信息由办公室保密员提出审核意见。

    4.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  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公开,但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报汕尾市保密局或广东省气象局确定。

    三十四 办公室应当对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解密。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  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相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应立即要求进行整改。

      三十六 办公室对各单位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三十七 办公室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等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三十八条  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局纪检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三十九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十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章 附则

     

    四十一  本办法由汕尾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二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6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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