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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气〔2018〕19号汕尾市气象局关于建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和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工作的
时间:2018-03-30    来源:2017-06-25   作者:     【字体:      

广东省汕尾市气象局文

                                                                                            

汕尾市气象局关于建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信用档案管理和开展防雷装置

检测报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汕尾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为明确和落实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检测单位经营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检测市场环境,强化我市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根据《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气2017〕59号)规定,按照《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我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公示登记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工作的通知》(粤防雷函〔2017〕33号)、《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关于正式开展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工作的通知》(粤防雷函〔2018〕1号)、《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省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气函〔2017〕288号)、《汕尾市气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汕气〔2017〕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并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和开展检测报告登记对象

具有省级气象主管单位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经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公示,并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二、建立信用档案管理流程

    信用档案包括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驻汕检测人员信息、仪器设备信息、信用承诺书等。

(一)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单位

汕尾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信息整理、审查、公示、上报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局负责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初步审查及上报工作。未设气象主管单位的区由汕尾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二)建立信用档案所需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所需材料信息表》(一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非法人申请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4.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编号、省级气象主管单位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5.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6.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在汕尾市从业的防雷专业检测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公司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8.法定代表人签名信用承诺书一份;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文件。

此外,外省、外市检测机构在汕尾辖区内设立分支单位的,还须提供:

1.分支机构在汕尾常驻地址证明和注册地工商注册证明;

2.总公司授权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注明汕尾地区专用,加盖总公司印章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4.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6.防雷专业检测人员信息按上述要求提供。

(三)资料提交地址和方式

汕尾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地址:汕尾市城区振业路北侧(市武警支队对面),联系电话:0660-3377403。

(四)办理时间和方式

常年接受办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管理材料提交齐全,经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汕尾市气象局派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在汕尾市气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10个工作日内建档完毕,并报广东省气象局对社会公开。公示有异议,根据投诉内容,由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提供佐证材料从新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按原流程办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五)报送经营服务信息

为加强防雷检测服务单位从业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检测单位在汕尾市行政区域签订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单位报送开展检测技术服务信息,包括检测协议,检测方案等。

三、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要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主动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向气象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登记信息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进行单位信用档案登记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视为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监管,不得继续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处罚结果反馈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机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到期后不予延续。记入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维护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公平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请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之间相互监督,及时向汕尾市气象局或者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广东省汕尾市气象局监督举报电话:0660-3377403。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服务

市、县(市、区)气象部门执法单位依法强化行政区域内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经营服务行为监管,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深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上监管等方式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服务,保障检测项目的完整性,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一)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流程

1.每次防雷装置具体项目检测完成后,在浇注混凝土之前,及时将生成的现场检测信息发送至监管机构邮箱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邮箱地址:swsqxjfgk@163.com,各县(市、区)气象局监管机构邮箱自行向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提供,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到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检测信息应包括检测项目当天全景图片、检测人员现场检测图片或视频资料、防雷装置具体检测项目图片(包括,但不限于接地装置、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闪器、屏蔽装置、综合布线和浪涌保护器等)和检测原始记录图片。

2.全部项目检测完毕,检测单位应及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气象局窗口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登陆网址:http://www.gdbs.gov.cn

/sites/szck/gdsqxj/index.html)

(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结果的应用

1.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将防雷检测标识(完成登记后由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生成)粘贴在相应的检测报告封面上。

2.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通过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凭识别码和标识及检测报告办理气象、住建和公路、民航等专业部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专项验收)。检测报告识别码等信息在气象、住建及有关专业部门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监管,杜绝检测单位无资质检测、挂靠、伪造检测报告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强化我市防雷减灾安全生成源头治理。

3.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登记申报工作将纳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诚信管理。

附件: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所需材料信息表

广东省汕尾市气象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