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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3-03-01    来源:   作者:     【字体:      


《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解读

《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113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肇庆市属雷电高发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多达80天。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及信息设备大量增加,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我市农村地区缺乏防雷基础设施,农村居民防雷安全意识不强,是雷击伤亡事故的主要发生地。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落地落实,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完整闭合的防御雷电灾害体系,提升防范化解雷电灾害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遵循和贯彻上位法规定、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务实管用、便于执行,针对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突出问题,完善了我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健全完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体制机制。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细化明确了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职责。明确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农村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六项,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雷电灾害天气应急避险、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等方面,对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风险防范作出规定。

(三)强化雷电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防范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细化了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范围和工作要求,规定编制规划和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雷电灾害的风险性,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雷电灾害风险防范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防范。

《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进一步完善我市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识。第十八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将雷电灾害性天气影响因素纳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强化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及检测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细化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场所及设施范围,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技术评价、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在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明确了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个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的工作责任,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整改。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标识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防御雷电灾害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深化气象为安全生产服务保障工作,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防雷安全工作联合监督检查,督促行业相关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预防雷电因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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