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肇庆市气象局 >> 政务公开 >> 法规标准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 利用条例》解读
时间:2023-03-01    来源:   作者:     【字体:      


持生态保护优先 注重生态价值转化

推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

利用条例》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广东实践,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保障气候系统的生态平衡,发挥气候资源的生态价值,对维护生态安全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厘清概念原则,强化规范指引

气候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通过立法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规范,首先要注重从概念上廓清认识,从原则上把握规律,从标准上建立体系,充分发挥原则标准的规范指引作用,不断提高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是科学定义气候资源。“气候资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但《气象法》没有对气候资源进行定义。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候资源评价通用指标》(QX/T593-2020)将气候资源定义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资源、热量资源、水资源、生态气候资源和风资源”。考虑到气候资源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具有突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际,《条例》在气象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第二条将气候资源定义为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是突出强调保护优先。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着眼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第三条规定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利用并重、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同时,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也多次强调“合理开发利用”,明确了有效保护前提下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三是注重建立规范标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参与度越来越高、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协作分工越来越具体,需要通过建立标准化体系加强指导、协调推进。《条例》第九条着眼强化标准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技术支撑作用,要求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标准体系,推动制定气候资源调查、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工程气象参数、气候品牌创建等相关标准,促进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健康有序利用。

明晰各方职责,推动协同治理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面广、内涵也很丰富,许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为了规范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推进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部门具体职责。《条例》第五条对气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协同方法。

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参与。《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对支持社会参与及宣教要求作了规定,有利于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提高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识,共同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同时,《条例》第七条对鼓励支持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作了倡导性规定。

掌握资源实情,完善制度供给

2022年4月,国务院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专门提出要强化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要求。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是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考虑到我省目前仍存在着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密度未能满足要求、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普查能力不足、气候资源区划和规划不完善、重点建设工程未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等实际情况,《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探测、区划和规划方面设计了具体的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基础保障建设。着眼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探测水平,进一步完善气候资源基础硬件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一条强调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站网。

二是完备基本制度体系。《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探测活动要求、探测资料管理汇交、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编制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发布气候公报等内容,明确了气候资源区划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等问题,为切实摸清我省气候资源家底,有针对性开展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建立相关保险制度。光伏、风电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属于“靠天吃饭”,不可控的天气因素会导致发电量波动较大,设施设备安全也存在风险性,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产业健康发展。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为我省首创保险产品模式,《条例》在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支持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有效提高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以及相关企业在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方面的抗风险能力。

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

近几十年来,持续加剧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对自然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利影响,给气候敏感行业和领域带来严重气候安全问题。为了加大气候资源保护力度,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造成的影响,《条例》作了相关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保护要求及措施。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要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并要求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鼓励低碳生活等措施,保护气候资源环境。

二是突出区域、城市保护。着眼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强对高山、湖泊、江河、草地、湿地、海岸等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带来城市污染物扩散慢、热岛效应等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三是严格论证范围及要求。为了规范我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提高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气候适宜性,避免或者减轻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影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在《气象法》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范围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规定了“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进一步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力推进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项落地进程。

立足资源禀赋,科学合理开发

气候资源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综合效益,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且重大的意义。《条例》结合气候资源的特点规律及开发利用实践经验,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

一是有序推进风能和光伏项目建设。我省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有很大的开发空间。在碳达峰碳中和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共同要求下,提升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占比,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是我省未来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太阳能、风能利用进行规定,注重引导风能光伏企业合作共建基础设施,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为科学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重视规范降水云水利用。着眼有效解决城市内涝,充分利用降水资源,《条例》第三十条要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考虑到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加强的实际,《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和装备设施建设,组织专家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同时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全省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为,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三是积极挖掘特色气候资源。着眼推动生态价值实现,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特色气候资源挖掘提出了新需求,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支持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产品气候品质评定、气候品牌创建、农业专业气象服务等工作。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