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气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主动公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 

  (1)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领导分工等情况 

  (2)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3)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能 

  (4)清远气象部门基本情况介绍 

  2.法规标准 

  (1)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气象行业标准 

(3)气象规范性文件 

  3.事业发展规划 

  清远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4.突发气象灾害事件信息 

  (1)应急预案 

  (2)预报预警信息 

  (3)应对情况 

  5.行政许可规定 

  6.人事管理事项 

  (1)人事任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 

  7.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8.招标采购 

  (1)气象部门集中采购品目 

  (2)招标公告 

  (3)中标公告 

(4)成交公告 

9.财政信息

部门年度预算、决算

  10.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主要通过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gd.cma.gov.cn/qysqxj/)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学贤路4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3-3366960

  传真号码:0763-3366960 

  邮政编码:511518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下载电子表格(见附件)。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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