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关于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的通知
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按照《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对在我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对象
已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并通过广东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登记公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均应向我局提交有关资料建立从业信息档案。
二、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应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等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基本信息表》(原件一份,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编号、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4.在清远市从业的技术人员信息表(原件一份,见附件2);
5.在清远市从业的技术人员与所在检测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公司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6.法人身份证,非法人申请的应同时出具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诚信经营承诺声明(原件一份,见附件3);
8.检测仪器清单(原件一份);
9.在清远市开展的检测活动信息表(原件一份,见附件4)。
此外,由分支机构进行建档的,还须提供:
1.分支机构工商注册证明;
2.总公司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
3.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4.分支机构质量负责人名单。
三、资料提交地址和方式
资料接收单位: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地址(邮寄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学贤路4号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763-3377831 邮编:511500
资料直接送至接收单位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均可。
四、办理时间和方式
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于5月1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至清远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建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检测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变更从业信息档案;检测活动信息发生变化的,每半年(每1月份、7月份)报我局变更从业信息档案。
五、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检查结果和监督管理信息纳入该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基本信息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技术人员信息表
3.诚信经营承诺声明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信息表
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