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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气象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时间:2020-1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市气象领域信用承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6号)、《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梅市发改〔20202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广东省梅州市气象局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等。

(二)信用承诺的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根据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告知承诺情形)”进行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可通过气象部门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相关科室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信用承诺书由申请主体自愿签订,承诺书的签订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市场主体办理并联审批事项时,由最前端受理部门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三)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主管科室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信用承诺结果公示。各科室于每月10日前将信用承诺对象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交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局,在“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进行公示。

三、承诺应用

(一)分类监管。市、县气象部门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应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