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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惠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惠州市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惠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支援方案》《惠州市应急救援资源汇编》《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地市发生的对惠州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的森林火灾的主体。组织指导当地政府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严防次生灾害;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惠州军分区负责同志,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级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战区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请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指挥。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惠州市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3 处理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和省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以专家团队为支撑。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林业职工及群众等基层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要驻惠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各驻惠部队提出用兵需求。
3.3 跨县(区)支援
根据相邻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4 预警报告
4.1 预警信息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以及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
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7 扑火队伍撤离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5.2.8 火灾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5.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5.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区)和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 1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持续燃烧时间超过 6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火灾发生地相邻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2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 4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火灾发生地相邻县(区)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市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 8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与相邻地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 3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该片区相关县(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市支援,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4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 30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相邻地市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市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县(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响应级别由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和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公路方式为主,由所在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保障。
6.2 航空救援保障
申请调用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照《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组织约谈。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 经验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较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演练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 3 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 年印发的《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惠府函〔2017〕58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