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局关于推进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2 03: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要求,健全我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有效预防和降低雷电灾害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适应防雷减灾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完善防雷减灾相关体制机制,为全市在双万新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持续减少一般事故,到2025年,基本建成公众防御意识牢固、风险预防措施科学、雷电监测预警及时、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到位、部门协同监管渠道畅通、应急处置组织高效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雷电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

1.推进雷电灾害风险普查和雷电易发区划定。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普查。划定全市精细到各镇(街道)、园区的雷电易发区域,并制作防范等级示意图,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加强雷电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全市雷电监测预警和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有效推进大型油气储存基地雷电预警系统建设,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3.落实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类项目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区域评估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气象部门依据省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指引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做好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气象局〕

(二)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监督管理

1.加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全链条管理。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旅游景点、公路、桥梁、港口码头、地铁、城轨、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防雷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内容应当列入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各阶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开展分项检测。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务、气象、供电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实施监督管理,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数据与省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将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传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登记获取检测标识二维码。〔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轨道交通局、气象局、供电局〕

2.加强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负责对油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监管内容包括监督雷电防护装置产权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按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监督其及时修复、更换受损或失效的雷电防护装置等。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定期检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轨道交通局、气象局、供电局〕

3.加强人员密集等公共场所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各类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剧院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急避护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要求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气象局〕

(三)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

1.提升行业领域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全市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供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做好相关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雷电灾害综合演练,提升对雷电灾害或雷电灾害引发次生灾害及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市气象部门做好有关指导、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轨道交通局、气象局、供电局〕

2.增强公众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公众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让防雷减灾宣教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单位,提升各类人群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避险能力。重点做好学生和农村居民的防雷避险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范围,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3.做好雷电灾害的灾后应急处置。根据《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雷电灾害或雷电灾害引发次生灾害及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由属地镇(街道)、园区统一指挥。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由气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处置、救援和灾害调查鉴定工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四、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东莞市防雷安全责任清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我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东莞市防雷安全责任清单

附件:东莞市防雷安全责任清单.docx

   


                     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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