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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8-30 17:13:53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8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落实防雷减灾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等的防御雷电灾害责任;健全了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机制;完善了雷电防护装置的管理;加强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了先进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技术创新应用。

《规定》共31条,分为总则、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雷电防护装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

《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规定》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规定》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同时,规定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规定》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规定》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数据与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

《规定》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

《规定》鼓励建立雷电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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