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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接收传播情况检查结果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18-10-25 10:21:00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确保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职责,促进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接收传播机制,为科学应对重大气象灾害赢得宝贵时间,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广东省气象局坚持依法公正原则,组织人员对100家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接收传播的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公告如下:

检查表明,重点单位都比较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接收传播,绝大多数重点单位都与当地气象台建立了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所有重点单位都设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有些单位通过短信、微信、网站、办公系统、紧急会议、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多种途径有效传播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工作人员。

重点单位获取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基本符合《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个别地方气象部门向重点单位发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种类不齐全。二是重点单位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偏少,少数单位仅依托手机一种渠道获取信息,存在因通讯故障漏收迟收预警信息的风险。三是大部分重点单位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人员如不及时查看手机,可能漏收预警错过应急避险最佳时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各级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重要参考,也是公众进行防御自救的有效指引,对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单位来说,更是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气象灾害风险,保障单位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引。全省重点单位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接收传播工作:一是确保信息权威,重点单位务必要与当地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长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可靠。二是确保及时接收,建议重点单位建立两种以上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互为备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终端及时接收信息。三是确保有效传播,在通过互联网渠道传播预警信息的同时,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等有效途径,确保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发生时不用查看手机也能被动获取到预警信息。

 

附件:检查依据

 

 

广东省气象局

20181025

(气象服务质量投诉电话:02087667965)


 

附件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接收传播情况检查依据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