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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21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和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气球活动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四、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60-88629982。
特此公告。
中山市气象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