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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新修订的《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肇府规〔2019〕5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修订的内容一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政府主导”的原则。二是加强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修订完善了恶劣天气停课、停工机制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修订部分预警信号含义及防御指引。三是根据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对改革后的应急管理、水利、住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相应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改革的要求,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修改。
《规定》的修订实施,是肇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肇庆市政府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依法开展,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