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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1-04-06 10:53:48 【字体:  

当前我市将进入汛期,雷暴活动频繁,为加强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肇府〔2019〕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1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雷电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雷电灾害防御职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要求,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规定,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安全有效。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油库(站)、气库(站)、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三)发生雷电灾害时,遭受雷击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救灾措施,并在灾后24小时内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协助市气象局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二、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责任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经广东省气象局登记并公示),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按要求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手续,并取得防雷检测标示。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并作出合格性判断的结论。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市气象局和相应领域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在本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按要求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上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督查,依法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和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落实对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在市气象局的公众门户网站公示及抄送资质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四)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58-2280532。

广东省肇庆市气象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依法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油库(站)、气库(站)、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确保设备、设施的防雷性能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发生雷电灾害时,遭受雷击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救灾措施,并在灾后24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十条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