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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管理的公告
时间:2024-07-18     来源: 监督管理科    作者:     【字体:      

为规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管理,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颁发通告如下:

一、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二、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区域,净空保护区域禁止放飞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体。湛江吴川国际机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北海福成机场、玉林福绵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均有覆盖湛江,根据有关规定,湛江市内的净空保护区域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免影响航班运行安全。

三、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五、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广东省湛江市气象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