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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3月7日 2022年3月7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广东省气象局2021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贯彻落实38号令、284号令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出台《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管理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38号令、284号令精神,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提升防雷检测服务质量。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体化建设要求,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工作。

二、明确了分级管理原则

《办法》规定,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信息的监管。

三、规定了登记主体

《办法》规定,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须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持有单位总公司申请,分支机机构不能申请,这既有利于减轻检测单位频繁登记负担、提升政务服务办事效率,也利于强化防雷安全监管、落实防雷主体责任和方便社会监督。

四、完善登记公示信息

《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内容进行了完善,规定在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要在广东省气象局官网公开单位名称(含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资质等级、驻粤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数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告知承诺制

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防雷政务服务便利化,《办法》明确了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方便了检测单位办事,提升了防雷政务服务水平。

广东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