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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2018年12月21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落实检测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防雷监管标准体系。为了切实履行党和政府赋予气象部门的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全面放开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从业行为,加强我省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害和对社会的影响,我局起草制定了《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从业基本要求、从业原则、回避原则、信息公开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检测行为、档案管理、质量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增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通用要求》、《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广东属雷暴高发区,是全国雷电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雷电天气具有频次高、强度大、分布广、致灾重等特点,据统计,过去15年我省平均每年因雷电灾害死亡68人,占气象灾害总伤亡人数的34%。雷电灾害已成为广东仅次于台风、暴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防雷减灾涉及公共安全,防雷装置性能是保证防御雷电灾害效能的重要设施,通过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检测服务行为,推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防雷装置有效运作,确保防雷安全。

(二)可行性

管理办法对防雷装置检测从业行为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列举,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利用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方式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以落实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于法有据地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行为。强化责任的同时也约束权力,确保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主体和对象的对等公平和公正、公开。

四、起草过程

按照中国气象局对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市场监管的要求,通过多次组织各地防雷减灾管理、技术骨干召开咨询研讨会议,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于2017年2月征求了各地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同时咨询了部分专家意见。综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稿件修订完善,形成了本次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编写组主要遵循三点思路:一是着眼于依法履行气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规范我省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重点工作。二是通过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推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三是通过信息化智能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针对性。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以及办法制定所依据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在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包括了在广东省取得资质的单位和在外省取得资质的单位。第三条明确了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明确了检测单位从业基本要求,从业须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并规范资质使用行为和应保持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四、七、二十三、二十七条。第五条明确了检测单位从业原则,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十八条。第六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回避原则,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十九条。第七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信息公开,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三十一条及《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气发〔2016〕28号文)。第八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第九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二十条,同时细化了报告内容及省外资质单位向本省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应用情况。第十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要求和检测报告的信息化管理,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十七条、二十九条。第十一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档案管理,参考了气象行业标准《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第十二条明确了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制度管理,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二十五条,参考气象行业标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第十三条明确了检测单位行业自律,依据中国气象局31号令第三十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五十七、五十八条,参考气象行业标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第十四条明确了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形式。第十五条明确了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第十六条明确了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第十七条明确了主管机构未依法履职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为管理办法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六、两点说明

(一)关于管理办法特点的说明

本办法突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重点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落实检测单位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管理,并对接政府和部门相关信用公示平台以有效应用信用记录,通过省主管机构信息化管理和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实施检测报告的身份识别,实施溯源监督。

(二)关于管理办法推行紧迫性的说明

本制度按照中国气象局贯彻落实国发39号文件要求和省府办131号文件工作部署起草编制,考虑到改革工作虽然仍在持续推进,但全国各省的防雷检测市场已经陆续放开,各种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主体在我省不断涌现,保障我省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也已经刻不容缓,建议推出试行并持续按照改革工作进展要求定期修改完善。




广东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