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气象局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6-07 10:39

 

序号 单位

行政职权

名称

职权类别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设立依据

法定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服务时限 备注
1 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年)第十五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第九条。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改)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16年)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双方协商约定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参照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机构资质要求管理。
2 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编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第八、九、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双方协商约定  
3 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年)第十七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第十六条。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改)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16年)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双方协商约定

广东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