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
关于规范和明确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有关费用及政府采购实施方式的通知 来源: 2017-06-25  时间:2018-12-26 15:23:00 【字体:  

 

关于规范和明确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有关费用及

政府采购实施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以下简称预警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有关费用使用,明确政府采购实施方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系统开发建设有关经费的使用

国家发改委在批复预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监测预警工程软件系统开发方式均为外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方式执行,其中开发预算超过50万元的,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各单位不得用此部分费用自行购置设备,也不得按照预算项目支出内容进行列支。

二、关于其他费用的使用

预警工程中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技术培训费、招投标代理费、施工监理费、勘查选选址费、建设期线路租费等内容。

预警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审批支出预算,据实列支。国家级管理机构管理费占管理费总额的10%,中国气象局大院建设单位及省局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费占管理费总额的90%。其中国家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服务司、预报司、观测司、计财司、管理局;中国气象局大院建设单位及省局建设管理单位主要指中国气象局大院直属单位和省级管理单位。

国家级管理机构管理费主要用于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等。使用额度见附件1。

中国气象局大院建设单位及省级管理机构管理费,主要用于对本单位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等。大院直属单位及省级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照各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确定分配额度,分年度下达。由于2009年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已全部下达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我局将在2010年安排省级管理费使用额度。2009年中国气象局大院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额度见附件2。

管理费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单位不得在其中列支出国费用。

其他费用中的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招投标代理费、施工监理费、勘查选址费、建设期线路租费、基本预备费待国家发改委核定初步设计概算后,在核定的额度范围内据实列支。

三、关于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

对监测预警项目政府采购,各单位必须根据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职能司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可参加协议供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对预警工程的有关批复开展工程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财务管理的通知》(气计函[2009]156号)执行,切实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重大工程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