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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纪检监察信访处理操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信访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工作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就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越级访、多头访,重复访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环境和安定团结社会局面。
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主要受理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如: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冒领救灾扶贫款及种粮补贴等专项资金;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红包礼金;公款吃喝、旅游;私设小金库,违规插手工程招标和采购;打击报复举报人等。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事项,以及属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等。这些信访事项请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5、纪检监察信访的工作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纪发〔1996〕14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信通〔2005〕1号)、《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气纪函〔2006〕12号)以及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关于来信举报件处理风险防控有关规定。
6、信息报送要求:涉及本单位重大违纪违规的信访举报或涉及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应在获知信息后2小时内电话向省局纪检组报告,2天之内形成正式的书面报告;其他的信访举报,也应在5天内书面报告省局纪检组。
二、处理操作流程
1.登记来信举报件。承办人员对来信、网络举报件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的来信举报件,在登记簿或电脑上进行摘要记录。登记完毕后逐一复核。监审处(科)负责人进行复核或不定期抽查。
登记要求:
(1)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通讯方式、来信日期等;
(2)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3)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
(4)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来信举报材料,应登记来函单位名称、函件内容和要求、批示人的姓名和意见;
(5)重复来信内容完全相同的,只需注明重复来信日期,如有新的内容需重新登记。
特殊来信举报件的处理方式
(1)匿名信:对有具体反映内容的匿名信,也要进行核实。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的,按匿名信对待。
(2)告急信:优先处理;
(3)联名信: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2、 提出办理建议
登记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来信举报件处理单》,并在“部门意见”栏中填写初步办理建议。
3、 领导阅批
将原始来信件附在《来信举报件处理单》后,送纪检组长阅批。重大信访请党组书记阅批。
4、实施分类办理
对来信举报件(包括网络举报、举报电话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业务归属分级处理、归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来信举报进行分类办理:
(1) 直接核查。一般先对反映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了解、研判(前期工作),对本级管理的干部,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要走程序报批)。对本(区、市)气象局纪检组直接管理范围的来信举报、上级要求直接核查的举报件,按规定的程序直接查办。
监审处(科)负责人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确需延期办理的要经纪检组长批准;检查是否按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检查是否严格遵守与调查有关的工作纪律;要求每一事项的调查组至少由2人组成。纪检组长予以复核。纪检组长及时听取核查情况汇报并抽查有关核查材料,加强保密教育,对违纪行为追究责任。
(2) 转交督办(转下属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组管辖范围的来信举报件,转交其处理。其中,对转下级纪检组处理的重要来信举报件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予以审核。经审核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原信随函转走,并复印留存。
(3)移交相关部门(不属于纪检监察类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管辖范围的来信举报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原信随函转走,并复印留存。
5、撰写核查结论
根据查办的情况,撰写核查结论。监审处(科)分管领导对核查结论严格审核把关,如发现核查结论歪曲调查事实,对承办人进行严肃处理。纪检组长予以复核。
6、分管领导审阅
根据核查结论,监审处(科)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阅。
7、分类处理
(1) 对署名的来信举报件,须设定回复期限,填写工作记录备查。承办人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举报人对来信件办理意见不服的,监审处(科)要听取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情况妥善处理。
(2) 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重要来信举报件,应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3)对查无实据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4)具备立案条件的,转立案。进入案件调查处理流程。
8、进入案件调查处理流程。(符合以上第7款(4)条)
9、资料归档
来信件处理结束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将来信举报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1)来信阅办登记表
(2)调查取证记录
(3)答复意见
(4)其他有关材料
气象部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一、依据和要求
1、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关于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气纪函﹝2008﹞17号)、《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气纪函﹝2006﹞12号)以及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关于案件检查工作风险防控有关规定。
2、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具体来说就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坚决惩治腐败者、保护改革者、鞭挞造谣诬告者。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尽可能交待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甚至颠倒是非、无中生有、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2)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要求:(a)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b)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牵强附会;(c)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实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d)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或党组织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有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反党纪案件的标准就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对象违反党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出的恰当处理。必须坚持以下几点:(a)以被调查人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宽严要适当;(b)体现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对违纪者要做全面的、历史的分析,既要达到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d)案件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e)对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纪案件,要全面地、历史地分析违纪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5)手续完备,是指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主要有三层含义:(a)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和其他有关条规规定的,是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b)查办党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c)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6.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犯党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合法的内涵非常丰富,但其核心的要求和准则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a)程序的完备性。即案件的处理必须走完法定的所有程序。(b)程序的适时性。即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顺序要求。(c)程序的确定性,即案件办理的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具体地说不能任意加设程序。
注:前期工作—信访举报流程初步核实前的有关部分(如上)
案件受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对涉及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一般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压和拖延。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做过调查并做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凡由纪检组监审处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凡委托下级纪检组进行初步核实的,应下发《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组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委托机构)。
(5)具备初核的举报线索,应进行初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填报《初核审批表》,纪检组组长同意初核后,成立核查组(二人以上),拟出初核方案,进行初核(初核时间一般二个月,可适当延长一个月),
初核的意义和作用。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它的结果是立案的依据,是案件调查工作的基础。初核的质量决定着案件立案查处的质量。
是否需要进行初步核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规定,“需要初步核实的案件线索,是指所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线索。”如果是上级转来要求核查报结果的,也应及时进行核实,按指定时间报送核查报告。
提出初核的建议,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报纪检组长批准,由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初核。
2.草拟初核方案。指定专人起草初核方案,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具体情况的需要提出核查组构成方案(核查组成员不少于二人),明确初核的依据,需要核实的主要内容,初核的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3.审核初核方案。监察处案件负责人对照已掌握线索审核初核方案。并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完善核查的方法和路径,审批初核方案
纪检组组长审批初核方案。纪检组组长在审核和完善初核方案、确保可查线索无遗漏以及方法和路径有效可行的基础上,批准初核方案和成立核查组。(中国局纪检组要求,对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初核,要报其备案)
4.实施初步核实。核查组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线索和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为是否决定立案提供依据。(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弄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
初核时,一般用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包括个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谈话笔录);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注: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与被查人、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核查组成员对照方案逐项检查初核内容,要经常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案件负责人适时检查初核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核查组及时草拟初核报告,防止未经立案审批而直接开展立案调查。
5.草拟初核报告。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及时草拟初核情况报告。初核报告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应明确提出不予立案、立案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初核报告的结构要求:
(1)标题: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关于反映XXX(单位、职务)XXX(姓名)XXX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反映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不能笼统地写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2)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初核依据应交待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概况应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3)初核对象的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要说明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核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根据初核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核查组拟出初核报告,提出不予立案、立案、移交司法机关的处理建议。
初核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a.过于草率,不彻底、不细致;b.面面俱到,抓不住重点;c.保密性不强,容易造成串供;d.先入为主,主观片面,主观臆断;e.思路不清,没有考虑应该查什么,怎么查才周密;f.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全包全揽,单独运作;h.对问题判断不准,轻信盲从,贸然行动等等。
如何防止:要制定方案,做到周密细致;要重点突破,有选择突破,集中强硬力量,迅速及时突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初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心操作,缜密进行,感觉敏锐,判断正确,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利用有利时机,迅速抓住有效线索,查清、查准、查实违纪违法的关键问题,从而为立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为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6.审核初核报告。
监审处负责人全面审核核查组起草的初核报告。其中,对照不予立案、应予立案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确认或修改核查组关于不予立案、立案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纪检组长审核监审处负责人报来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果已搞清线索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并提出了恰当建议,则予以批准;否则,请核查组进一步研究、核实后再报。
7.初步核实结果的运用
(1)不予立案。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存在的,纪检组不予立案,并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2)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组不予立案,并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责成被反映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等。
(3)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的,纪检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部门。
(4)应予立案。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组按有关程序应予立案。
(5)移交司法机关。经初步核实,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纪检组应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8.草拟立案报告。核查组根据初步核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草拟《立案呈批报告》,并经监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组长审批。立案报告主要内容:标题、如《关于对XXX同志XXX问题的立案报告》,批准立案单位(立案报告主送单位),案件来源,被调查对象的简况,初核的主要问题,拟办意见,附有关材料,署名。
9.立案审批。纪检组长根据初核报告,召集纪检组有关人员研究《立案呈批报告》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已查实一个违纪问题。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报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或有管辖权的当地纪(工)委审定。《立案呈批报告》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
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监审处应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纪检组长批准并加盖公章,报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
立案注意的问题,在贯彻分级立案的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a.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分级立案为借口,阻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之内的重大复杂直接立案。
b.应当一案一立,防止重复立案。对于一个违法违纪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属于双重领导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党纪案件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政纪案件由任命职务的一方决定立案。
10.草拟调查方案。纪检组选定调查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由2人组成。调查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实施调查过程中,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调查,至少应由2人共同进行。
调查组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研究草拟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查明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监审处案件负责人主持调查组会议全面研究、修订调查方案,重点明确调查的重点和方法、对照规范检查并完善拟采用的调查程序和手段,形成调查方案(送审稿)。纪检组长予以复核。
11.审定调查方案。纪检组长全面审核调查方案(送审稿),完善相关内容,并予以批准。
12.实施调查。
(1)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调查组将立案决定适时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有碍纪检组调查取证的,在批准立案后,经纪检组长批准,可以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
(2) 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于有碍调查组调查取证的,经纪检组长批准,可在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
(3)明确调查内容。调查组按照调查方案查清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重点是充分收集各类证明事实真相的必要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或检查)笔录、法律规定及有效的其他证据。
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内容开展调查活动,确需变更时调查组长应当通过监审处分管案件调查工作的负责人报纪检组长批准。
(4)运用正确的调查方法。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法。通常情况下,调查案件主要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a.及时收集实物证据。调查人员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b.询问证人、受侵害人。调查人员应根据证人、受侵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谈话方式。与证人、受侵害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应当场精心制作《谈话笔录》,经证人、受侵害人核对无误或修改完善后,由其签名或者押印,并写明对谈话笔录是否属实的意见。所有证言材料应说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或者押印。证人、受侵害人要求对原证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c.与被调查人谈话。首先把握谈话时机,选派适当人员,采用适当的发问方式,注意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陈述,如实做好笔录。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设法突破被调查人如实反映情况的心理障碍;应认真做好笔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尤其要把重要事实和情节记录下来,经被调查人认可签字或押印后作为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如发现被调查人有其他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继续担任现职务将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调查组应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主要方法和路径开展调查活动,确需变更时调查组长应当报经监审处分管案件调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调查组长负责实施,监审处案件负责人予以复核。
(5)及时检查指导。纪检组长在监审处案件负责人及时检查指导的基础上,抽查重要事项的谈话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材料,督促指导调查组纠正表述不准确的问题、进一步搜集证据、查清有关问题、全面排查有关线索、完整反映调查事实。
(6)加强工作纪律教育。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对调查人员加强工作纪律教育。发生泄密情况时,应根据规定严肃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7)调查终结。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重点是分析和整理证据、认定事实、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
(a)分析和补充证据。调查人员根据案情内在的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有遗缺,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b)鉴别证据。第一,搞清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要审查证人在提供证据时,有无受被调查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等情况,有无逼供现象。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情况,应重新取证或补证。第二,证据材料应完备、具体,应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等五个要素,并且在时间、空间上要符合逻辑和客观实际。第三,各种证据材料应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的情况。
(c)认定错误事实。调查组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认定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并划清其责任。第一,认定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第二,弄清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矛盾、每一次冲突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表现等,都必须清楚明确。第三,用证据说话。证据材料证明是什么问题、应负什么责任,就认定什么问题和责任,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
(d)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和申辩。
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过调查核实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见面的方式方法。错误事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的意见。
本人签署意见。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错误事实材料上做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写出说明。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时,调查组应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加以说明。该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e)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确认的违纪事实,对照党纪的有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第一,定性意见的依据。对违纪问题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有关的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第二,处理意见的依据。包括违纪问题的错误性质,违纪问题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被调查人在违纪错误中应负的责任,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
调查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开始和完成案件调查工作,确需延期办理时,调查组长应通过监审处案件检查负责人报经纪检组长批准。调查组长负责实施,监审处案件负责人予以复核。
13.草拟调查报告。调查组在集体充分讨论基础上草拟调查报告,调查组长审阅全部调查材料并主持讨论起草调查报告。调查组长负责实施,监审处负责人予以复核。
(1)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过程、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以及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及其依据等。
(2)调查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对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足以把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对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确实无疑,定性准确;根据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的处理建议恰当。
(3)调查报告文字的要求。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观点统一,文字精练。
如何写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案件检查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的文字形式,它是案件检查工作的文字记载。是对某些问题的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有关责任者是否应负责任以及负何责任问题的初步回答。
案件调查报告的结构及写法:标题、开头、正文、结尾。
a.标题。它是全文的“眉目”,要求把调查的中心问题告诉“读者”,应当鲜明地反映出问题的性质,明确表明“作者”的态度。按要求,调查报告的标题应写成:何组织关于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
单标题:如《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XX单位XX同志以权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XX局纪委关于XX同志违反八项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此标题使用较多。
双标题:如 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XX单位特大现金被盗案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调查报告。
(多在案件调查报告公布、用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时使用。)
b.开头。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主要有:
概括介绍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这种开头形式是通过精炼的语言,反映出整个案件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有:调查根据、调查目的、调查人员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的主要方式、调查结果。
如:经XX市常委会批准,对群众反映的XX同志在XX招标过程中受贿问题,由市纪委、检察院、财政局等单位6名同志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从7月3日至9月15日,调查组到北京、广州、东莞等地,对35位当事人、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基本查明,XX同志受贿237600元的事实存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概括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学历,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职务,受过何种处分等。
说明调查目的。这种写法是在开头将所要调查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再围绕问题的调查来展开。主要内容有:调查的问题、调查的结果。
交代调查结论。这种写法是将调查的结果在调查报告的开头做一交代,使:“读者”对问题是否存在,首先有一明确的概念。
c.正文。正文是案件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它要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也是对开头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加以解答和进行具体阐述、说明的部分,因此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通盘考虑。要求: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联系紧密,内容充实。常见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
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内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
d.结尾。结尾是全部案件调查报告的结论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对问题调查所得出的认识、评价、看法,对问题是否存在、问题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确定等,都应有明确的意见并签名(调查组全体人员应手工签名)
14.审核调查报告。监审处负责人全面审阅调查报告及其证据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15.审定调查报告。纪检组长全面审阅调查报告及其证据材料,主持由副组长、监审处长、监审处案件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参加的会议、讨论修改调查报告(送审稿)。如果已搞清线索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并提出了恰当建议,则予以批准,形成调查报告;否则,请调查组进一步研究、核实后再报。
16.分类处理。根据调查报告确认的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调查事项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销案。经调查证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成立,或是查找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轻微违纪不予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销案。
(2) 移送审理。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有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审理。
a.移送审理的案件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三者同时具备并且经调查组和监审处分管案件调查的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后,才能移送审理。
b.移送审理材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监审处分管案件调查的负责人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调查报告及其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和否定所调查问题的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纪检组长关于开展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调查组长对照应移送审理材料的主要内容整理移送材料。
c.移送审理的手续:案件调查组如实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重点对照移送内容填写移送材料目录,经监审处分管案件检查的负责人签批后,移送审理组。移送审理的承办人和接收人应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字。
d.移送审理的时限:在监审处案件调查负责人主持审定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长负责办理移送手续。
以上措施由调查组长负责实施,监审处案件负责人予以复核。
(3)移送司法。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构成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方式处理。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或出具伪证妨碍案件调查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应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发现案件涉及的其他人员超出了本级纪检组处理范围的,应迅速将有关材料报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其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露或扩散。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17.案件审理。转入案件审理程序。(另一个工作流程)
18.资料归档。案件结案或销案后,将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经本人签字后,连同本人的检讨材料等,转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归档资料包括:初核呈批表、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记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结案报告等材料和案件审理有关资料。
三、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在案件初核、调查、复查等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制作谈话笔录,应注意:
(1)制作笔录前,要做好准备(包括熟悉案情,拟好谈话提纲,主谈话人和记录人要沟通好本次谈话的目的、主要内容等)以保证谈话笔录时准确、迅速、内容齐全。
(2)谈话开始时,应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应向被调查人宣传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其如实陈述问题,并应记入笔录中。
(3)不论材料是否有利案件定性,都应如实记录,并写明所述情况的事实依据,不能只记录符合需要的材料。
(4)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应及时引导,澄清问题,并将这一过程记录下来。
(5)要如实记录,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要反映出调查时询问人和回答人的口气和口语,如发现笔录内容有出入需要更改,也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在更改处,按手印或签名。如有重大出入,不是笔录有误,而是被调查人的补充、订正,应另纸记录,并加以说明,附在正式谈话笔录后。
(6)如被调查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如果理由充分应予允许,但不退原证。
(7)制作谈话笔录必须有两个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应个别进行,不得把两个以上的被调查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回忆,相互提示。更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集中谈话取证,以免影响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8)调查人员谈话时,应注意自己的态度、表情、方式、用语,避免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对抗。证人和有关知情陈述时,一般不要提问。对没有讲清楚的地方,特别是关键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进行询问。证人和有关知情人陈述与案情无关的情况时,应引导其谈与案情有关的内容,但不得作提示性发问,也不得进行暗示,更不准用欺骗、威逼等方法取得谈话笔录。
谈话方式:谈话方式很多,如何选择案件突破口,视情况不同采取不同问话方式;谈话取证过程中,如何用政策攻心、亲情打动;是正面突破还是侧面迂回;先取旁证、再取主证等等,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人而决定。(略)
谈话前的准备:谈话组织指挥人员的准备(包括谈话人员的配备,谈话时机和谈话方式选择,谈话与调查的组织配合,制订谈话方案,设定各种谈话情景等等);谈话人员的准备,熟悉案情(包括对谈话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爱好和对案情的证据、线索、背景、涉案人员要有一个全面了解),制订谈话提纲,做好谈话取证的心理准备等,不一一表述了。
四、有关主要表格
来信 阅办 登记 表
气纪信( )第 号 来信日期: 年 月 日
来信人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
被反映人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
来 信 摘 要 | |||
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领 导 批 示 | 签名: 年 月 日 |
广东省气象部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
粤气纪信访( )第号
信访 举报人 | 信访举报形式 | 接访人 | 接访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主 要 信 访 举 报 内 容 | |||||||
接 访 单 位 拟 办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局 领 导 批 示 | 签批人: 年 月 日 | ||||||
查 办 主 要 结 果 | 查办人: 年 月 日 查办人: 年 月 日 |
注:信访举报形式:①书信;②电子邮件;③传真;④电话;⑤来访;⑥其他。
对 查 办 结 果 的 批 示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回 访 时 间 、 形 式 和 主 要 内 容 | 回访人: 年 月 日 |
信 访 人 对 查 办 结 果 的 意 见 | 记录人: 年 月 日 |
归 档 时 间 及 归 档 材 料 | 归档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中共 气象局党组纪检组
初步核实呈批表
线索来源 | |||||||
被反映人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单位 | 职务 | ||||||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 |||||||
承办 单位 意见 | |||||||
领导 批示 | |||||||
附:反映材料 份 |
填表人: 年 月 日
谈 话 笔 录
时 间 地 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谈话对象 性 别 年龄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民族
单位、职务 电话
谈话内容:
签字: 第 页 共 页
谈话笔录(附页)
签字: 第 页 共 页
党员违犯党纪立案报批表
线索来源 | ||||||||
被 检 查 对 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籍贯 | ||||
文化程度 | 参加工作时间 | 入党时间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现住址 | ||||||||
党组织名称 | ||||||||
举报单位 (人)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反映 检举 控告 的 主 要 问 题 |
批示要进行初步核查的单位领导 | ||
初步核实的违纪事实及拟办意见 | ||
呈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批准机关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事业单位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立案报批表
材料来源 | ||||||||
被 检 查 对 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籍贯 | ||||
文化程度 | 参加工作时间 | 入党时间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现住址 | ||||||||
反映人 检举人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反映 检举 控告 的 主 要 问 题 |
批示要进行初步核查的单位领导 | ||
初步核实的违纪事实及拟办意见 | ||
呈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批准机关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中共 气象局党组纪检组 |
立案决定书 |
气纪立决〔201〕 号 |
抄送:上级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同级地方纪委、组织部门)
中共 气象局党组纪检组 |
立案通知书 |
气纪立通〔201〕 号 |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仅供参考请你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