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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恶劣天气劳动安全的通知
时间:2017-02-06    来源:   作者: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恶劣天气劳动安全的通知

云气〔201667

各县(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和《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0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恶劣天气下劳动安全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强暴雨和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事件明显上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各有关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在恶劣天气来临时,适时采取停工、停产、停业等措施,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恶劣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暴雨红色预警的劳动保护。

当气象台发布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者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状况、生产情况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因特殊生产要求不得停产、停工、停业的生产劳动以及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台风天气期间的劳动保护。

1.当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停止高空、水上、施工工地等户外危险作业,停止举行露天集会等活动,有关单位应当通知在户外作业或在简易工棚等危险区域居住的劳动者提前撤离安全场所。

2.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有关单位应当提前关闭人员密集的户外场所,通知户外作业人员就近避风避雨,安排处在危险区域的劳动者及时转移;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外,建议停业。

3.当气象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安排劳动者留在室内安全区域或到安全场所避险;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外,建议停产、停工、停业。

三、保障措施

(一)在恶劣天气期间,劳动者因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误工者作迟到、缺勤处理。

在对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生效期间,坚持作业的特殊行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可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与劳动者就当地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停工或推迟上下班(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等内容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定。

四、其他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云浮市气象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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