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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时间:2018-12-28    来源:2017-06-25   作者:     【字体: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 4  成立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案件查处

3.2.5  区域合作

3.2.6 社会动员

3.2.7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理

3.3.2 调查评估

3.3.3 工作总结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运输保障

4.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4.5 物资保障

4.6 资金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7.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7.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7.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云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2)快速处置,加强指导。发生森林火灾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应对森林火灾,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县(市、区、园区)、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云浮军分区参谋长、武警云浮市支队支队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武警云浮市支队、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粮食局、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云浮广播电视台、市旅游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中国移动云浮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浮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云浮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供应;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含技校,下同)特别是林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森林防火科技公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组织、指导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经市政府批准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1)市粮食局:组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12)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无偿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14)市农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15)市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16)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落实医药储备调拨工作。

(17)云浮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8)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9)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20)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21)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中国移动云浮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浮分公司负责提供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宽带租用线路、有关公益宣传信息发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发布工作。

(23)云浮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我市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协调部队空管部门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

(24)武警云浮市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我市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5)市编办: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办公、乡村护林、市和县级专业扑火三支队伍机构、编制并审核报批,强化监督。

(2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 4  成立专家组

市、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积极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和“七边”(坟边、田边、地边、果园边、林边、路边、村边可燃物集中计划烧除;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责任人公示、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两旁和城镇、森林碳汇工程林周边及森林防火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在森林防火区的电力、通信、石油、旅游、交通公路、粮食、物资等单位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要“一岗双责”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和深入工作责任区督导森林防火工作。

3.1.2 监测

市林业局依托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广州卫星地面站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火灾发生地的林火监测视频、地面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

3.1.3 预警

3.1.3.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2 预警发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依托省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预测报告,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3.1.3.3 预警响应

依托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各级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林火监测视频、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3.2.2.1 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2.2.2 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3.2.2.3 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2.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林业局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落实省、市现场指挥官制度,各级专业、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副指挥官。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3.1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现场指挥官决定是否设置现场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设多个工作组,并根据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参加现场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须服从现场指挥官指挥调度。

3.2.3.2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市、区、园区)、镇(街)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第二梯队,但严禁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及中小学生、孕妇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必要时,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调动各县(市、区、园区)森林消防大队或商请云浮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就近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

3.2.3.3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邻近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各县(市、区、园区)森林消防大队为主,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驻市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其他邻近县森林消防大队为后备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需要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

云城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新兴县、云安县森林消防大队及两县辖区内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梯队,必要时,市辖区内其他县(市)森林消防大队和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罗定市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郁南县、云安县森林消防大队及两县辖区内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梯队,必要时,市辖区内其他县(区)森林消防大队和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新兴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云城区、云安县森林消防大队及两县(区)辖区内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梯队,必要时,市辖区内其他县(市)森林消防大队和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郁南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罗定市、云安县森林消防大队及两县(市)辖区内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梯队,必要时,市辖区内其他县(区)森林消防大队和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云安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云城区、罗定市、郁南县森林消防大队及三县(市、区)辖区内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梯队,必要时,市辖区内其他县森林消防大队和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3.2.3.4扑火队伍调动程序

当需要调动市内其他县(市、区、园区)森林消防大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向调出市内其他县(市、区、园区)森林消防大队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调出县(林场)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驻我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云浮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2.3.5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

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驻我市部队和武警部队由驻市部队和武警部队具体落实军车输送;市内其他县森林消防大队的输送由所在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3. 2. 4  案件查处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及指导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3. 2. 5  区域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或边界森林火灾,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2.6 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3.3.2 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事发地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3.3.3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及时总结火灾扑救工作。

3.4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省、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承担跨区支援扑火任务,由省、市重点配备装备,在执行跨区支援扑火行动时接受省指挥部的直接指挥。

4.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铁路、省航空消防支持实施运输。公安消防部队、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输送由市指挥部商请有关单位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和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公安消防部队、驻我市解放军、武警部队联系有关单位落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云浮市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县(市、区、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提出申请后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4.5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市林业局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4.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县、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3月11日市府办公室印发的《云浮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府办〔2008〕17号)即日废止。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7.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7.1.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7.1.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7.1.3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

7.1.4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

7.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7.2.1. 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未得到控制;

7.2.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7.2.3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7.2.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

7.2.5 境外大面积火场距我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7.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7.3.1 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

7.3.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

7.3.3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7.3.4 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7.3.5 向省(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

7.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7.4.1 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

7.4.2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

7.4.3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7.4.4向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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