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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18-12-28    来源:2017-06-25   作者:     【字体: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地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1.1  危险源监控

3.1.2  预警发布

3.1.3  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社会动员

3.2.5  区域合作

3.2.6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3.3.2  征用补偿

3.3.3  总结评估

3.4  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技术保障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附则

附件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执行有关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云浮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云浮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管辖水域,以及发生在我市境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内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重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对于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在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领导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云浮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云浮海关、市气象局、云浮海事局、省渔政总队云浮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能和《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82号)、《云浮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配应急通信设施。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侦破、处理人为破坏事故;负责为有关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负责互联网相关事件信息的监管。

(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遇险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民政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和遇险、失踪和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落实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反应设备库的日常运行费用。

(6)市环境保护局:协调对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的清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需要时,为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

(7)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港口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运输的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

(9)市农业局:负责核查并及时报告受到事故影响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制工作;负责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10)市商务局:协调相关的口岸单位,处理有关船舶、人员、货物紧急进出口岸问题。

(11)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医疗救援的组织工作。

(12)市外事侨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与船舶污染事故相关的国际、港澳台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

(13市安全监管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工作。

(14)市旅游局:负责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损害的旅游景点,必要时应关闭旅游区;核实旅游景点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15)云浮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云浮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武警云浮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油库、码头等设施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参与船舶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协助对溢出、泄漏化学品的控制与清除;协助遇险人员的营救。

(18)云浮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

(19)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20)云浮海事局:负责组织开展船舶污染控制、清除作业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水面污染监视与应急监测等工作。

(21)省渔政总队云浮支队: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云浮海事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云浮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提请市指挥部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地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沿江的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云浮海事局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云浮海事局成立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构,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1.1  危险源监控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品船舶的监控,并建立危险源长效管理机制。

3.1.2  预警发布

(1)气象、水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2)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等,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1.3  预警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有关单位及人员在接获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要立即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的船舶污染事故或需要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市支队参与救援和处置的船舶污染事故,须通报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市支队。市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水流等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  响应启动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救援。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按有关预案等规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及响应;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报请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根据省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先后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IV级响应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事发地县级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云浮海事局。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持。

3.2.3  现场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事故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及时掌握、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及应急物资装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3.2.4  社会动员

船舶污染事故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2.5  区域合作

云浮海事局要会同市有关单位加强相邻地级市船舶污染事故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2.6  应急终止

船舶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3.3.2  征用补偿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与补偿。

3.3.3  总结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必要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4  信息发布

各级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事故损失及水域环境危害等相关信息。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4.2  资金保障

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

4.3  物资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  医疗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4.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备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6  技术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现有信息资源,为水运危险品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云浮海事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适时联合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市支队开展综合救援应急演练。重大演练活动报请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指导。

5.2  宣教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空器。

(3)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露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船舶污染事故险情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6.2  本预案由云浮海事局组织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7.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7.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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