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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尾市气象局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的信息范围:
1、公开制度。包括公开规定、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内容。
2、机构设置。包括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3、工作信息。包括领导信息、专题报道、计划总结、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年报等。
4、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等。
5、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参照《汕尾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形式:
1、汕尾市气象局门户网站;
2、政务信息展示屏、政务公开栏。
3、有关新闻媒体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局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上门提出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提供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二)受理
对于向本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本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振业路北侧汕尾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0-3364684
传真号码:0660-3364684
邮政编码:516600
(三)答复
本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于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由本局机关财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