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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有关气象法律法规要求,准确传播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指导公众做好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现就汕尾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获取渠道和方式公告如下:
一、网站: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www.12379.cn);
二、短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汕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短信(12379、10620121101);
三、微信公众号:汕尾天气;
四、新浪微博:汕尾天气;
五、抖音号:汕尾预警发布;
六、今日头条:汕尾天气;
七、电视台:汕尾广播电视台;
八、其他渠道:缤纷微天气(微信小程序)、停课铃APP、汕尾台风网、各乡镇电子显示屏、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
各类社会媒体要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传播行为,在传播过程中,必须使用气象部门官方发布的实时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超过时效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特此公告。
汕尾市气象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