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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17-03-13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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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广东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2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4省红火蚁防控专家组

  2.5各市、县(区)红火蚁应急防控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

  3.2预防

  3.3红火蚁灾害等级划分

  3.4报告

  3.5预警级别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5.3征用补偿和劳务补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7.2预案演练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

  8.3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红火蚁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红火蚁危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确保全省农业生产、公共设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农业部《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火蚁危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总体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红火蚁危害。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红火蚁危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确保公众健康、农业生产、环境生态以及贸易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红火蚁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分级负责,属地实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红火蚁应急防控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落实属地防控责任。

  1.4.3依法行政,控制源头加强检验检疫,开展风险评估,加大预警和防控力度,强化源头监管措施,有效阻截红火蚁入侵和传播蔓延。

  1.4.4预防为主,科学处置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行动、早处置。对红火蚁突发事件要依法科学处置,组织开展专业化防治,广泛发动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广东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省体育局、旅游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广东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红火蚁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下,落实红火蚁应急防控措施,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防控工作;建立红火蚁应急防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红火蚁应急防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红火蚁应急防控专业队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市县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2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红火蚁的防控工作。

  (1)省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稳妥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省教育厅:负责学校和教育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范围内红火蚁的防控工作,指导学生及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红火蚁防控技术科技攻关,为依法科学防控红火蚁提供技术保障。

  (4)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红火蚁防控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区域、城市建设用地、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和村庄等管辖范围内红火蚁的防控工作。

  (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管辖范围内红火蚁的防控工作。

  (7)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红火蚁防控。

  (8)省农业厅:负责红火蚁的鉴定、监测,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制定红火蚁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和防控效果的评估、验收;负责农地红火蚁防控工作,组织严格落实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措施;参与组织红火蚁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

  (9)省林业厅:负责林地红火蚁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木本植物及林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红火蚁叮蜇致伤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红火蚁叮蜇伤人病例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开展红火蚁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11)省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运动场所红火蚁的防控。

  (12)省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做好红火蚁的检测和防控工作,指导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1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防止红火蚁传入和传出,并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口岸红火蚁的防控工作。

  (1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范围内红火蚁的防控工作。

  2.3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红火蚁防控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红火蚁信息收集、分析、预警、报告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起草相关文件和承办有关会议;调查、评估和总结红火蚁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置效果和灾害损失等;完成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省红火蚁防控专家组

  农业部门成立广东省红火蚁防控专家组,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提供红火蚁防控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必要时参与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各市、县(区)红火蚁应急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为红火蚁监测预警的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开展红火蚁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红火蚁报告联系方式。植物检疫机构通过对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预测预报红火蚁发生发展趋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红火蚁或红火蚁暴发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疑似红火蚁样本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3.2预防

  3.2.1风险分析

  按照FAO《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估红火蚁入侵危害的风险等级水平,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2.2检疫阻截

  随草皮、花卉苗木等寄主植物的调运是红火蚁传播扩散的主要途径,要严格落实国内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加大阻截防控力度,防止红火蚁随贸易交流传播蔓延。

  3.2.3执法监管

  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派出工作组,加强对责任区域内红火蚁检疫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3红火蚁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红火蚁的发生范围、危害程度、传播速度和造成的损失等,将红火蚁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在全省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5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2)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3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7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3)红火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10万以上,或者1个月内因红火蚁叮蜇导致危重病情100例以上;(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的。

  Ⅱ级在全省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5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3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2)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3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3)红火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5万以上、10万以下,或者1个月内因红火蚁叮蜇导致危重病情50例以上、100例以下;(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的。

  Ⅲ级在1个地级市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5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3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较重影响;(2)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3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较重影响;(3)红火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比较严重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2万以上、5万以下,或者1个月内因红火蚁叮蜇导致危重病情30例以上,50例以下;(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的。

  Ⅳ级在1个县级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5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3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一定影响;(2)红火蚁发生程度按分级标准3级以上的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50%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贸易造成一定影响;(3)红火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1万以上、2万以下,或者1个月内因红火蚁叮蜇导致危重病情5例以上,30例以下;(4)在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为首次发现,或者经确认已经扑灭再次发现;(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的。

  3.4报告

  3.4.1疫情快报

  经鉴定核实,确认红火蚁在县级或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为首次发现,或暴发,或经确认已经扑灭又再次发生的,该县级或地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同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逐级上报至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疫情快报按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4.2预警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红火蚁监测预报和风险分析结果,经组织红火蚁防控专家组研究评估后,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同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3.5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对应红火蚁灾害等级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红火蚁突发事件发生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发生面积、危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红火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红火蚁突发事件信息。

  4.2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红火蚁发生的地级市、县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先行组织落实应急处置和防控措施,降低危害,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4.3应急响应

  红火蚁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防控工作,各职责部门密切协作,落实应急防控措施:

  (1)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部署。

  (2)立即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事件第一线调查和指导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

  (3)立即组建红火蚁防控专业队,调拨防控红火蚁专用药剂,依法科学防治,快速遏制疫情蔓延危害。

  (4)对红火蚁发生地严格落实检疫封锁防控措施,严格检疫,切断红火蚁传播蔓延渠道。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木材检查站,红火蚁危害情况特别严重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发生区周边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5)出现红火蚁叮蜇伤人导致危重病情时,立即派出医疗救护小组开展医疗救护。

  (6)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落实红火蚁应急防控经费。

  (7)及时组织开展红火蚁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基层技术人员防控技术水平和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发动群众群防群控。

  (8)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应急防控信息畅通、及时,资源共享。

  (9)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并按要求续报有关情况。

  4.3.1Ⅰ级应急响应

  当Ⅰ级红火蚁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省农业厅报农业部备案。如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支持。

  4.3.2Ⅱ级应急响应

  当Ⅱ级红火蚁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农业部备案。

  4.3.3Ⅲ级应急响应

  当Ⅲ级红火蚁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地级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农业厅备案。

  4.3.4Ⅳ级应急响应

  当Ⅳ级红火蚁突发事件后,由发生地县级指挥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备案。

  4.3.5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红火蚁危害,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全力控制红火蚁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4信息发布

  红火蚁应急防控启动后,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按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4.5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后,红火蚁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区总体红火蚁发生程度控制在2级以下,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通过组织评估和专家咨询,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或农业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预报,做好职能范围内红火蚁的持续防控工作,避免红火蚁突发事件再次发生。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和生产的技术指导。

  5.2调查与评估

  红火蚁应急防控结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灾害发生的原因、应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防控效果、灾害损失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相应档案。调查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3征用补偿和劳务补助

  因红火蚁应急防控需要依法征用的群众财物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返还;财物在征用时毁损或灭失的,应依照法规给予补偿。非负有红火蚁防控义务的公民在政府组织下参与应急处置的,负责组织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劳务补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机构,加强检疫队伍建设,乡镇级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红火蚁的地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组建灭蚁专业队,并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为我省红火蚁防控提供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按各地实际情况安排红火蚁日常防控和应急防控资金。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红火蚁应急防控经费及时到位,保障应急防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调拨使用制度,由相关部门每年采购、储备一定数量红火蚁防控专用药剂,确保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供应。

  6.4技术保障

  各级科技和农业部门要大力支持红火蚁等重大有害生物的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红火蚁等重大有害生物的危害和防控知识,增强社会各界对红火蚁危害的防范意识。

  7.2预案演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控实战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我省对红火蚁等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表示数量的“以上”和“以下”,本预案中除有明确说明外,均包含基数在内。

  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英文缩写。

  关于红火蚁发生程度分级标准。按照《红火蚁疫情监测规程》(GB/T23626—2009),1级为平均每100㎡有效蚁巢数0个-0.1个,或平均每监测瓶红火蚁数为20头以下;2级为平均每100㎡有效蚁巢数0.11个-0.5个,或平均每监测瓶红火蚁数为20.1头-100头;3级为平均每100㎡有效蚁巢数为0.51个-1.0个,或平均每监测瓶红火蚁数为100.1头-150头;4级为平均每100㎡有效蚁巢数为1.1个-10个,或平均每监测瓶红火蚁数为150.1头-300头;5级为平均每100㎡有效蚁巢数大于10个,或平均每监测瓶红火蚁数为301头以上。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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