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汛期,雷暴天气愈发频繁。为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清远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防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存在的雷电灾害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省外防雷检测机构还须经广东省气象局登记并公示)。在清检测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从业信息档案。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活动应当按要求通过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信息共享系统打卡,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经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获取检测标识。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咨询及监督电话:0763-3377831。
特此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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