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关于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的通知
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按照《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将于近期更新在我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从业信息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或更新从业信息档案对象
已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并通过广东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登记公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均应向我局提交有关资料建立或更新从业信息档案。
二、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应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等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基本信息表》(原件一份,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编号、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4.在清远市从业的技术人员信息表(原件一份,见附件2);
5.在清远市从业的技术人员与所在检测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公司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6.法人身份证,非法人申请的应同时出具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检测仪器清单(原件一份,见附件3);
8.在清远市开展的检测活动信息表(原件一份,见附件4);
9.诚信经营承诺声明(原件一份,见附件5)。
此外,由分支机构进行建档的,还须提供:
1.分支机构工商注册证明;
2.总公司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
3.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4.分支机构质量负责人名单。
三、更新从业信息档案应提交材料
1.关于从业信息档案更新内容的说明(加盖公章);
2.根据变更情况重新提供相应材料(参照建档应提交材料清单,不涉及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交)。
四、从业信息档案资料提交地址和方式
资料接收单位: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地址(邮寄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学贤路4号市气象局监督管理科 邮编:511500
联系电话:0763-3377831
纸质资料直接送至接收单位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均可,电子版资料请同步发至邮箱:qyqxjfgk@163.com。
五、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至清远市气象局(监督管理科)。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检测单位基本信息(含附件1、附件2、附件3)发生变化的,于10日内报我局变更从业信息档案;检测活动信息(附件4)发生变化的,于每月10日前报我局(可盖章扫描发至邮箱)。所有从业信息均无变化的于每年3月1日、9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基本信息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技术人员信息表
3.检测仪器清单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信息表
5.诚信经营承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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