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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百七十八项;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6.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7.《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
8.《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全款。
办理对象: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办理条件: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条设定: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多页加盖骑缝章,多栋填写附表)
2、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一式三份)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需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领取结果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咨询电话:0763—3378353 投诉电话:0763—3369761、3377831
办公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7号市政府办公大楼四号楼二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