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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30日从广东省气象局获悉,《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由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是经济发展大省,又是灾害影响重省,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重,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死亡115人。以2016年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为例,这起因强对流天气突袭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为了降低伤亡和损失,《办法》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办法》还规定,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
据了解,自2015年3月1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省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在实践中探索推进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通过公布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初步建立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较好的工作经验,截至2017年12月,全省共认定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1969家。其中,危化易燃易爆场所类832家(42.3%),供水供电通信等民生单位244家(12.4%),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606家(30.8%),旅游景区和主题公园类111家(5.6%),大型企业103家(5.2%),其他及在建大型工程73家(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