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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3-03-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为加强全市防雷安全工作,确保全市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3年度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 全发展理念,切实做好防雷安全生产工作。

    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以及其他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分项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出具的检测意见作为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四、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压实企业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规定和“一线三排”工作要求,主动委托持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六、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在本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过程中,按要求通过茂名市气象局防雷检测业务监管平台(“和对讲”APP)和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共审批平台及时上传现场检测工作影像资料和检测报告,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茂名市气象局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并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3.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4.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检测方法错误、检测内容不全面、检测结论不正确以及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各有关单位可在市气象局官方网站(http://gd.cma.gov.cn/mmsqxj)上查询茂名地区公示登记的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咨询。

十、茂名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668-29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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