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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政务一体化建设要求,规范登记公示工作,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的登记公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信息的监管。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主动上报单位(含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由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登记,并在广东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四条 登记公示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公示的单位应当承诺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存放检测设备及技术档案功能;
(三)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相应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并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五)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按检测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办理流程分为信息登记、材料形式审查和公示三个环节。
第六条 登记的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一)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信息表》(加盖公章)(见附件2)。
第七条 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对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登记材料不符合审查条件或逾期未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含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资质等级、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数等。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变更信息,确保登记公示的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信息登记公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公示。
(一)未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资质证无效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
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人)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知晓并确认满足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告知的登记公示的要求。
(二)所提供的材料及签字真实有效,若因提供虚假材料等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三)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信息表
填写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证书编号 | |||||
电子邮箱 | 单位传真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高工人数 | 工程师人数 | 技工人数 | 助工/技术员人数 | |||
驻粤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电话 | ||||||
在粤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职称 | 从业时间 |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登记信息表
驻粤分支 机构情况 | 分支机构名称 | ||||||||||||
社会信用代码 | 分支机构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人员总数 | 高工人数 | 工程师 人数 | |||||||||||
其他技术人员数 | 辅助人员数 | ||||||||||||
人员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会保险编号 | 职称 | 工作岗位 | 检测能力编号 | 联系电话 | ||||||
仪器设备情况 | 仪器名称 | 仪器型号 | 仪器编号 | 购置日期 | 数量 | 检定/校准 有效期 | 仪器状态 | ||||||
备注:1.每一分支机构填一表,可自行增加表格。
2.人员情况职称选填高工、工程师,无职称可不填写;工作岗位选填批准人、授权人、检测员、编制员。
3.人员、仪器栏可自行增加填写。
4.分支机构如无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