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函〔2022〕14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6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7
2.3 应急协调联动 7
2.4 专家组 7
2.5 应急责任人 8
3 风险管理 9
3.1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9
3.2 气象灾害风险意识建立 9
3.3 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风险防范机制 9
3.3.1 台风、暴雨预警信号 10
3.3.2 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 10
3.3.3 高温预警信号 10
3.3.4 寒冷预警信号 11
3.3.5 大雾预警信号 11
3.3.6 灰霾预警信号 11
3.3.7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11
3.3.8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12
4 监测预警 12
4.1 监测预报 12
4.2 预警信息制作 12
4.3 预警信息发布 13
4.3.1 发布制度 13
4.3.2 发布内容 13
4.3.3 发布途径 13
4.4 预警行动 14
4.5 预警解除 14
5 应对任务 14
5.1 信息报告 14
5.2 响应启动 15
5.3 指挥协调 16
5.3.1 应急评估 16
5.3.2 应急联动 17
5.3.3 分部门响应 17
5.4 任务分解 18
5.4.1 高温 18
5.4.2 大雾 19
5.4.3 灰霾 20
5.4.4 道路结冰 21
5.4.5 强对流 21
5.5 现场处置 23
5.6 信息发布 23
5.7 社会动员 23
5.8 应急终止 24
6 恢复与重建 24
6.1 调查评估 24
6.2 制订规划 25
6.3 征用补偿 25
6.4 灾害保险 25
7 保障措施 26
7.1 资金保障 26
7.2 物资保障 26
7.3 通信保障 26
7.4 交通保障 27
7.5 技术保障 27
8 监督管理 27
8.1 预案演练 27
8.2 宣教培训 27
8.3 责任与奖惩 28
9 附则 28
9.1 预案解释 28
9.2 预案管理 28
9.3 实施时间 28
10 附件 29
10.1 名词术语解释 29
10.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30
10.2.1 Ⅰ级预警 31
10.2.2 Ⅱ级预警 32
10.2.3 Ⅲ级预警 33
10.2.4 Ⅳ级预警 35
10.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一指挥、上下联动、规范协同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工作规则》《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江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平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 平战结合、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3)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 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升气象灾害科学认识,提高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打通应急减灾最后一公里。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分管气象工作市领导。
副总指挥:市府办联系气象工作的领导,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大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开平供电局、市气象局、开平海事处、市融媒体中心、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中国电信开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开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开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3 应急协调联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指挥部与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统一的应急响应启动发布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加强联动,并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常态化联动机制。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时及时更新。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镇(街道)、管委会应按“十个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法定的职能职责、固定的工作人员、稳定的经费保障、综合的业务平台、可靠的传播设施、动态的灾害普查、科学的应急预案、定期的防灾培训、严格的考核机制)标准建设应急气象综合服务体系,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按“六个有”(有职责、有人员、有制度、有观测、有广播、有一键通)规范完善农村气象服务站,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明确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制度,配备气象信息员,确保做好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熟练运用各种通信手段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播至村民,组织村民转移避险,以及做好灾情等信息上报工作。
3 风险管理
3.1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主要行业类型,会同科工商务、教育、自然资源、交通、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3.2 气象灾害风险意识建立
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及重大天气过程服务,深入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和学生、基层干部等重要群体的气象灾害风险意识和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风险防范机制
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发展改革、教育、科工商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相衔接,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主要要求如下:
3.3.1 台风、暴雨预警信号
教育、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停课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停课机制;应对因暴雨、台风可能造成学生迟到的情况。
文化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关注预警信号发布及变更情况,做好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下景区停运措施。
3.3.2 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
住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督促企业、社会做好户外广告牌、棚架、铁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在建工地、水面作业防御台风、雷雨大风等大风。
3.3.3 高温预警信号
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放避暑场所,指导医院、公众做好高温预警的应对措施。
供电、供水部门密切监视高温天气下用电、用水量的攀升情况,根据高温天气发展趋势,加强供电、供水重要设备的监控、检修,做到抢修维护及时。
3.3.4 寒冷预警信号
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放防寒场所,指导医院、公众做好寒冷天气应对措施;做好救助巡查,积极劝导防寒保暖条件较差的高龄独居老人等困难户、生活无着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入所避寒。
3.3.5 大雾预警信号
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制订大雾等低能见度天气下重要桥梁、公路的限行、封闭等措施,通过交通设施中的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3.3.6 灰霾预警信号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安全,小心驾驶。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安全。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适时停止户外活动。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共同进行空气质量会商,环保部门根据颗粒物浓度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3.7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严格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3.3.8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发展改革、电力部门等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
财政、自然资源、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作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市气象局每年汛期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气象观测预报设备、系统运行正常;气象设施、通信网络故障及损毁时要迅速抢修。
4.2 预警信息制作
市气象局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探索并开展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山洪气象风险预警、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森林火险预警等预警信息。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市气象局鼓励社会、企业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3.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3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话、电子显示装置、农村大喇叭等途径。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向本系统人员、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信息的再传播,鼓励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4.4 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单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接收气象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4.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 “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对任务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5.2 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应灾种、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上级命令或根据我市实际,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灾害,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上级命令或根据我市实际,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重灾害,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上级命令或根据我市实际,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我市实际,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3 指挥协调
5.3.1 应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研判、统筹部署。Ⅰ、Ⅱ 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Ⅲ、Ⅳ 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应急责任人参加。
5.3.2 应急联动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特别是教育、公安、交通、民政、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电力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市指挥部协调解决。
5.3.3 分部门响应
发展改革、教育、科工商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广电、法制、保险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4 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单位)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在应对暴雨、干旱、台风、寒冷灾害时,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服从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挥,在我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响应期间, 各单位根据《开平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防御工作。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强对流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5.4.1 高温
(1) 气象: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 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3) 医疗: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4) 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5) 生产安全:科工商务、应急管理、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
(6)农林渔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水产养殖业的影响;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林业的影响。
5.4.2 大雾
(1) 气象: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时段预报密度,合理加密布设能见度监测站点;了解大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 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海上安全监管。
(3) 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4) 医疗: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
5.4.3 灰霾
(1) 气象: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会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灰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 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3) 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4) 医疗: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
(5) 环保:环保部门紧密联系气象部门,获取空气污染气象条件,有计划开展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走航分析,结合大气监测自动站观测数据初步估计污染物的聚散及迁移情况。环保部门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
(6) 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空气净化器,减少室内大气污染。
(7) 农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做好灰霾防御措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
5.4.4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2)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3)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供水: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5.4.5 强对流
(1) 气象: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强对流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强对流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 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3) 交通: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管理。
(4) 生产安全:科工商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5)农林渔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水产养殖业作业人员暂停户外作业;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林业作业人员暂停户外作业。
(6) 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因强对流天气导致的延迟上学和放学。
(7) 旅游: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指导、督导公园、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应当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游客避险。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通信、交通、油料、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信息发布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好基层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5.7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情况要逐级上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6.2 制订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观测设备,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灾害易发地区应积极推行洪涝、台风、干旱、冰冻等灾害保险,有效分担灾害风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7.2 物资保障
科工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7.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7.5 技术保障
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管理
各镇(街道)、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 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开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 附件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4.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5.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6.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小时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对人体健康、交通与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轻微灰霾是指5公里≤能见度<10公里。
9.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0.强对流:是指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
10.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 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
10.2.1 Ⅰ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Ⅰ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市。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严重影响我市。
(2)暴雨
过去24小时我市有三分之二(10个)镇(街道)、管委会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
(3)寒冷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寒冷Ⅰ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市气象台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受寒潮影响,且开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4)干旱
全市有三分之二(10个)镇(街道)、管委会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5)道路结冰
全市有三分之一(5个)镇(街道)、管委会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10.2.2 Ⅱ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市。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市。
③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影响我市。
(2)暴雨
过去24小时全市有5个镇(街道)、管委会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以上的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寒冷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寒冷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市气象台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受寒潮影响,且开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干旱
全市有三分之二(10个)镇(街道)、管委会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10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5)高温
过去48小时内开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连续2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部分镇(街道)、管委会出现39℃以上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6)道路结冰
全市有3个镇(街道)、管委会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7)强对流
预计受系统性飑线影响,未来6小时全市有5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12级以上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2.3 Ⅲ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登陆我市。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严重影响我市。
③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或强台风影响我市。
(2)暴雨
过去24小时全市有3个镇(街道)、管委会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以上的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寒冷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寒冷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市气象台发布橙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受强冷空气影响,且开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过程最低气温在5℃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干旱
全市有三分之二(10个)镇(街道)、管委会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7天以上。
(5)高温
过去48小时开平国家气象观测站连续2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6)大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大雾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我市已经出现持续3天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大雾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大雾天气且可能造成连续封航时间超过12小时。
②过去48小时内重要道路出现特大雾天气,并对重要交通要道造成较大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大雾天气。
③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有5个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灰霾
我市已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日均能见度<2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
(8)道路结冰
全市已出现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9)强对流
预计受系统性飑线影响,未来6小时全市有5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10级以上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2.4 Ⅳ级预警
(1)台风
预计或已经出现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在南海或西太平洋活动,且预计未来72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2)暴雨
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3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出现大暴雨天气。
(3)寒冷
市气象台发布橙色寒冷预警信号。
(4)干旱
全市有半数(8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达到重等以上等级气象干旱或1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10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5)高温
过去24小时内开平国家气象观测站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6)大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大雾Ⅳ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我市未来3天将持续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大雾天气且可能造成连续封航时间超过6小时。
②道路已经出现持续3天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并对重要交通要道造成较大影响,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
③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有7个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灰霾
我市已出现中度灰霾天气(2公里≤日均能见度<3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或加重。
(8)强对流
预计受系统性飑线影响,未来6小时全市有8个以上镇(街道)、管委会将出现8级以上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指导镇街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有关救助安置场所的开放;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灾后复产;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3)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调辖市驻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5)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 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应急粮油及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工作;协调组织灾区电力、成品油供应保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7)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审批开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幼儿园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幼儿园及学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市科工商务局:协调保障气象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9)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10) 市民政局:对居住和滞留环境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通知和协调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灾害避护场所给予转移安置;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协助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灾害应急救助。
(11)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协调用人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及处理动态。
(14)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气象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负责全市县、乡道路等重点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17)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闸、江河堤围、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8)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地区做好气象灾害下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督促、指导海上渔排、渔船人员安全转移以及渔排、渔船撤离、避险工作。
(19)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害性天气下景区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0)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城乡医疗机构做好天气显著变化下发病量突变的应对工作。
(21)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设施管理和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燃气供应以及抢险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
(22)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推进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防灾减灾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方案审批,对相关项目实施集约化管理。
(23) 开平海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水路转移受灾群众。
(24) 市供销社:负责有关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组织储备、调动和供应。
(25)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向公众播放市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发布的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灾害防御要求等信息,并根据相应的响应级别及时增播、插播市指挥部提供的有关信息,并提高传播频次;准确报道经市指挥部审定的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动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
(26) 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做好宣传、动员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自然灾害保险以及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27) 开平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28) 中国移动开平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9) 中国电信开平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0) 中国联通开平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