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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7-08-18    来源:2017-06-25   作者: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件的应急响应遵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地级以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求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机构
2.1 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省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省联席会议可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
2.3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或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省环保局负责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要明确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较大和一般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地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可参照省的形式。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境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细化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研究开发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4)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的贮存场所应建立环境气象观测站,其运行和资料采集等由相关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接口,与有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联席会议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地级以上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省联席会议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省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响应
(1)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重大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并向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3)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提出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省联席会议根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省(区)通报情况;
(6)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  Ⅲ、Ⅳ级响应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参照Ⅰ、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请求。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应专业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级响应后,省联席会议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重大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省联席会议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和较大的环境事件发生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联席会议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省联席会议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省联席会议或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军队应急增援。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省联席会议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省联席会议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5.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省联席会议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5.3 安全防护
4.5.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3.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1)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程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 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为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4.5.5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5.6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5.7 信息发布
省联席会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省联席会议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省联席会议批准;
(2)省联席会议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在媒体上发布;
(3)应急状态终止后,省联席会议应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省联席会议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省联席会议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省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5.2 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5.3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省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地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支援。
5.6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5.7.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检验、处置等专门人才。
5.7.3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8应急能力评价
建立应急能力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对各级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考核,保障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受灾范围,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
6.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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