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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气象局关于征求《惠州市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时间:2018-04-08    来源:   作者: 法规科    【字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惠府〔2014〕154号)以及《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气〔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惠州市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应署名并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4月20日。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富民路12号惠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邮编:516003

 电子邮箱:hzqxfgk@163.com

 联系电话:0752-2889586

                                 

                                                                         

                                                               惠州市气象局 

                                                              2018年4月8日


 



惠州市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防雷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对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市场主体是指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防雷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惠州市防雷安全在线监管平台,公开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检测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对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信用惠州网推送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防雷装置检测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与规范等,受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惠州市防雷安全在线监管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防雷检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信用惠州网。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七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和信用惠州网,及时公开防雷检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防雷检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惠州市防雷安全在线监管平台,建立完善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防雷检测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列入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超过3条的。 

 第十二条对被列入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和信用惠州网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列入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将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地方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汇总全市“黑名单”信息,及时上报广东省气象局及核发相应检测单位资质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五章 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 “不良行为”,是指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扰乱防雷检测市场秩序,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时限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的;

(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公布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运用惠州市防雷安全在线监管平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

(三)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时未在进行现场检测5个工作日前将检测工作计划报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

(四)使用不具备相应防雷检测能力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

(五)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六)未签订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合同(协议)的;

(七)未履行合同约定引起纠纷,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转包或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九)检测标准和依据适用错误或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十)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不全、造成检测报告无法追溯的;

(十一)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十二)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十三)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十四)因检测质量造成雷击事故的;

(十五)已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经气象部门组织的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六)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或过期继续使用的;

(十七)检测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十八)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九)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十)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十一)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十二)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二十三)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存在乱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十四)遭到社会投诉且查证事实清楚客观存在的;

(二十五)不执行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或整改通知的;

(二十六)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技术负责人、法人、名称、地址等)未按规定上报的。

第十七条每发现1项第十六条规定行为记录1条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入防雷检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防雷检测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防雷检测市场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防雷检测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主体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优良行为信用信息及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防雷检测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防雷检测市场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防雷检测市场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开本地区防雷检测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防雷减灾管理中心负责防雷检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检测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检测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防雷检测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防雷检测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防雷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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