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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气象局关于《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7-19    来源:   作者: 法规科    【字体:      

2017年5月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1号 ,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把握《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决定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2016年11月,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在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等四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提出一是要高度重视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二是要确保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平稳有序,三是要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四是要完善配套政策。

2016年12月22日,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进一步细化,在整合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做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六方面提出18条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系列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重复监管、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惠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惠州实际,发布《通知》,《通知》按照《决定》要求,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部门交接,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监管责任界限清晰,各司其责,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大幅度减少;建设工程防雷市场门槛进一步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向社会全面开放,形成防雷减灾市场竞争的新业态;政府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力,引导防雷减灾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是惠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推进行政审批制定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对促进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建设绿色化现代化山水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明确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为避免重复监管,厘清职责边界,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防雷行政许可、监管职责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防雷行政许可和监管职责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由气象、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2016年底前完成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交接;明确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转变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的项目的防雷检测流程;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明确了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防雷进行质量验收。

(三)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明确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取消,气象部门不再开展此项工作;气象部门全面放开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允许、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气象部门要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

五)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构建共享机制。防雷检测机构要按照气象部门的监管要求建立能与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防雷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三、《通知》要求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保障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公布;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年度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形成防雷管理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二)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将气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防雷安全监管以及住建部门保障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等经费视年度财力状况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考虑。

  四、《通知》的特色和亮点

 一是《通知》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结合惠州实际,对《决定》逐条进行了细化,科学地提出了防雷减灾各项主要任务及相关保障措施,是一份体系较为完整、结构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通知》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通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科学地划分了防雷监管职责、明确了工作交接的原则和时限、强化了保障措施,要求具体,指导明确。

三是《通知》重点突出、操作性强。《通知》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防雷减灾工作的长效机制。市气象局、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业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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