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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象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1-1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广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气象局政府网站广州市气象局页面”(http://gd.cma.gov.cn/gzsqxj/)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广州市气象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广州市气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设置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广州市气象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气象局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等。

(三)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广州市气象局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

主要包括: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gd.cma.gov.cn/gzsqxj/。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公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广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在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https://ysq.gz.gov.cn/businessflow/applyPublication!index.action)或广州市气象局页面(http://gd.cma.gov.cn/gzsqxj/)相应栏目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3)。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广州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工业一路6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建议咨询类):020-31166661

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类):020-66619653

传真号码:020-66617512

电子邮箱:qixiang_hw@gz.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植村工业一路68号广州市气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1430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广州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工业一路6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建议咨询类):020-31166661

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类):020-66619653

传真号码:020-66617512

电子邮箱:qixiang_hw@gz.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植村工业一路68号广州市气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1430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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