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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气〔2018〕206号
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31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确保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一)防雷装置检测应当符合《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GB/T 32938-2016)、《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通用要求》(DB44/T 1797-2016)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诚信、守法经营。鼓励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二)鼓励在广州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向我局提交信用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市气象局建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诚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诚信、守法经营。鼓励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四)鼓励在广州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向我局提交信用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市气象局建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实行信用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和披露,根据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记录向有关部门报送,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气象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