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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
时间:2018-04-02    来源:广州市气象局   作者:     【字体:      

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规范我市气象系统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2011年,我局出台了《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现有效期届满。

2016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也随之修改,原有的规定也因上位法的调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不适应当前执法要求的情况。

二、修订过程

我局组织专人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评估,依据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本市气象管理工作实际,反复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局务会讨论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同意,最终形成《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将涉及“区(县级市)”的条款统一修改为“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规定:“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第4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删除施放气球活动涉及人员资格的条款。

(三)除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受理单位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变更为施放所在地的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四)删除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程序。

(五)删除“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表述。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部门防雷监管范围发生变化,防雷行政许可随之作相应调整。

(七)在法定框架内,依照广州市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审批事项流程、方式、时限、递交材料做相应调整。

四、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

(六)《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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