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执业、规范服务,佛山市气象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佛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进一步推进我市防雷“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2016年,《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出台,提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符合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同时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气象部门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审批部门,对检测单位的行为和检测服务市场负有监管责任。然而,随着检测服务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市场全面放开,检测单位种种违法违规乱象较以往更加明显,气象部门亟需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当前,信用监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部门实施监管手段的优先选择之一。信用监管相比传统监管方式,一方面能够提高监管效能,更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管;另一方面,具备积极的导向作用,能够引导和促进企业依法自律、诚信执业,形成更加良性、健康的市场氛围。鉴于信用监管的优势,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结合,已经成为气象部门防雷监管的核心举措。为加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我们迫切需要制定《办法》,为实施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办法》是我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要求。2016年12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16〕101号),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等相关规则,要求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等工作。2021年6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21〕60号),提出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我局作为责任单位之一,负责制定出台本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方案。由此可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办法》是我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定义及职责分工、信息提供方式、信息类别及各类信息情形、信息主体处理措施、信息公示期限和有效期限、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监督机制及工作纪律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是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
二是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信用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公示、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了信息类别及各类信息的内容,并对信息结构相对复杂的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情形单独作出规定。根据《GB/T 37914-2019 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办法》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信息四类(第六条),并分别列明这四类信息包括的内容。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行为情形进行梳理界定,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有关的司法裁判、仲裁、行政裁决,以及已经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纳入失信信息情形;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未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未执行监管要求等存在风险或隐患行为的信息,纳入警示信息情形。共梳理失信信息情形十一种(第七条)、警示信息情形九种(第八条)。对这两类信息情形的梳理,除了依据现行的法规法规规章,还兼顾业内普遍的、基本没有争议的共识,严格遵循合法性、客观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是明确了信用处理措施。包括对信用信息采集、提供、管理、公示途径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信息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处理措施的规定(第九条);对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和有效期限的规定(第十条);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是明确了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发生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佛山市气象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