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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01    来源:   作者: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气象局      

2021年8月31日    



佛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公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汇总、上报,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向社会公示,并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共享推送信用信息。

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在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禅城区相关工作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第五条  鼓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类别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和反映其从事检测活动能力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姓名、从业人员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在佛山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优”等级等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与规范行为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单位存在风险或隐患的行为信息。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有关的司法裁判、仲裁、行政裁决,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应纳入失信信息: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五)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六)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九)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检测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督监察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警示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或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和结论不全面、不明确或错误的;

(四)已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经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五)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不全、没有检测现场影像记录(因保密或安全原因禁止拍照除外),造成检测报告无法追溯的;

(六)检测报告未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气象局网上服务窗口进行登记获取标识码就发放给委托人的;

(七)未按相关要求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登记的;

(八)在检测活动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予以警示的行为。


第九条  对守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气象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方面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优化检查方式、宣传推介等激励措施。

对失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以实施下列处置措施:

(一)书面警示或约谈告诫;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三)将失信信息报送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其资质认定机构;

(四)将失信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对被警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以实施下列处置措施:

(一)书面警示或约谈告诫;

(二)责令停止不当行为、进行整改;

(三)将警示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对其诚信行为的观察,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生效之日起最短三个月,最长为一年。依据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裁决决定文书的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与相应法律文书公示期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警示信息公示期限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最短三个月,最长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查询档案信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气象主管机构采集、公示、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相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或者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以及主动完成有关规定所要求的信用修复工作,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

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从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并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等推送或通报信用修复信息。

信用修复后,按修复结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进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信用信息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用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对于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