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解读专题(二)

发布时间:2022-06-23 02:47

编者按: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制定了《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22年6月14日公布,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市第一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专项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今后我市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依据和规范。

为进一步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让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东莞天气”微信公众号将开设《条例》解读专栏,分期对重点条文进行解读。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我市镇(街)

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提供了法治支撑

由于我市特殊的行政架构,镇(街)一级暂未单独设置气象部门,部门、镇街之间存在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分工不明确、气象防灾机制不顺畅、基层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能力较弱等问题。《条例》填补了部分上位法没有镇(街)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空白,理顺了市镇两级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从财政保障、机构人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方面为镇(街)政府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一、《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要求,规定镇(街)要保障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支出,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压实镇(街)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二、针对我市处于雷暴高发区域,雷电灾害频繁的情况,《条例》就雷电灾害的风险防控和安全监管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将防雷减灾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规定镇(街)政府要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防雷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并进行维护。

三、气象监测数据是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的范围,规定镇(街)在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要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密集区、易涝点、交通和通信干线、农作物主产区、重要江河流域、森林、渔场、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在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四、为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实现与市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条例》着眼于解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强化了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规定镇(街)应当在重点区域、灾害易发区域设立电子显示屏、广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紧急避难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辖区公众传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企业和矿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五、为了提高镇(街)基层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规定镇(街)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警信息和相关程序,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灾后协助做好灾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辖区实际,组织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程序,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财政、气象、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灾情调查和事故鉴定。

广东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