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气〔2020〕33号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东莞市气象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东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是指市气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东莞网和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类别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和反映其从事检测活动能力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姓名、从业人员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行为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反映信息主体单位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失信信息:
(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骗取中标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检测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督检查,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在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中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或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警示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或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和结论不全面、不明确或错误的;
(五)已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经市气象部门组织的检测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的;
(六)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不全、没有检测现场影音记录,造成检测报告无法追溯的;
(七)在检测活动中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
(九)未履行合同约定引起纠纷,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遭到社会投诉且查证事实清楚客观存在的;
(十一)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市气象部门监管的;
(十二)经市气象部门行政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
(十三)检测报告未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登记获取标识码就发放给委托人的;
(十四)经市气象部门组织的检测报告质量抽查通过率低于70%的;
(十五)采用虚假材料进行信用登记或者向市气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的。
第八条 鼓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市气象部门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气象部门应当为提供信用信息的检测单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失信信息、警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一年。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可供查询。
第十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失信主体名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共享至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对守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气象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方面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优化检查方式、宣传推介等激励措施。
对失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以实施下列处置措施:
(一)书面警示或约谈告诫;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提高检查频率;
(四)将失信信息报送广东省气象部门和其资质认定机构;
(五)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对被警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通过书面警示或约谈告诫,责令停止不当行为,将其作为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加大检测质量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由市气象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以向市气象部门提出申诉,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气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时,对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市气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3个月后,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市气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气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市气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气象部门应当作出信用修复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信用修复后,按修复结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调整信用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检测质量抽查制度,并定期公示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气象部门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QXJ-20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