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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9〕13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布启动(或结束)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指令

  在不违背现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对各类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名称、级别进行整合,确保响应类型、级别和起止时间的一致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应急响应类型统一为:防汛(或暴雨)、防旱、防台风、防低温冰冻、防高温、防大雾、防灰霾、防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抗震救灾和自然灾害救助等11种类型,响应级别设置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等4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达到相应条件时,由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会商。根据会商结果,以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名义发布或由市、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发布,达到Ⅰ级响应标准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发布。对于防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抗震救灾,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行业内部应急响应工作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工作制度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应明确为“****(行业名称)内部应急响应”,原则上仅限于在本行业内部向相关责任人发布,不向社会公开,避免造成混淆。

  三、规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名称、级别和权限

  在不违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各类预警信息整合为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冰冻、高温、大雾、灰霾、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10种类型,预警信息级别设置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自行组织发布,达到二级以上级别的,须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并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具体实施。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根据《广东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水情预警信号由各级水文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四、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

  市、镇街(园区)两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在上下层级对应关系上不作统一限定,不硬性要求在预警信息发布、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时间方面保持一致。为避免出现发送范围重叠、内容冲突等情况,各镇街(园区)发布预警信息时应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镇街(园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抓紧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紧开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在符合国家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各部门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在命名、级别设定等相关标准上保持一致。

  在不违背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应急预案及实际职责分工,细化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的要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附件:东莞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机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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