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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1.5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应对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是各镇街(园区)、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牵头制定各类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下,为具体规范某一行业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应急预案。
(3)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为规范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
(4)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方要制定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综合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市长。
副主任:市委常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综治办、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旅游局、东莞军分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东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邮政公司、东莞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安委会的应急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市安委办主要职责: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组成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组成情况实施。
2.2 工作部门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派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4)市综治办: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和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措施。
(5)市编办: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应急管理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提供指导。
(6)市发改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上游天然气、成品油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途径我市的成品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7)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
(8)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和应用。
(10)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2)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4)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核泄漏、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建筑(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除外)和市政工程(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独立建设的给水、排水、水污染处理工程和燃气工程除外)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和公路、航道、港口码头工程及地方铁路工程(不包括城市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供水保障工作。
(19)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市商务局: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
(21)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2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23)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指导、督促市财政投资代建工程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市财政投资代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市法制局:承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29)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燃气、桥梁、广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0)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东莞军分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32)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3)团市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市武警支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3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其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6)市工商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37)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8)东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海(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工作。
(39)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0)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1)市邮政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东莞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部门职责和应急救援需要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有关部门职能有所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责规定进行实施。
2.3 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为应对某一行业类型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安委会的统筹组织下,建立专项指挥临时机构,即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2.3.1 总指挥部
根据业务分工,由分管相应行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业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该类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指导、协调市级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调用市级储备的救援装备、物资。
(3)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或外市应急力量增援。
(4)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2.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救援总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官。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立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警戒疏散组、供水供电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市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增援时,由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2.4 专家组
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东莞市安全生产综合与应急管理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可为全市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3.1.2 预警通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抄报市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安委办和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发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预警措施,做好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事态趋于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安委办和相关单位。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上级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Ⅰ级响应
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对应行业的主管部门(该类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门)会同市安委办立即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项指挥机构,同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导、支援事发地镇街(园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安委会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镇(街道、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队伍、有关人员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令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安委办。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审核,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综合监督、指导;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财力保障
企业应对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给予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捐赠。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不断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工具充足,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装备优先运输。
4.6 人员防护保障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协调有关通信企业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4.8 科技支撑
市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政府应急指挥人员、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委办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6 附则
(1)本预案及附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3)市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行业、部门、地方和单位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东府办〔2010〕36号)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20)83160888 |
传真 | (020)83160800 | |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 | (0769)22222302 |
传真 | (0769)22830101 | |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69)22229636、22228986 |
传真 | (0769)22114073、22229811 |
7.2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3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发布。
(2)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3)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发布。
7.4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我市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我市为镇、街道、园区辖区)生产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由于我市不设县(区),Ⅳ级响应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安全保障。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镇(街道、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3)跨镇(街道、园区)的;
(4)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5)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镇(街道、园区)相关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救援处置;牵头处置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置进行现场督导和协调应急救援。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2事故风险分析
2.1行业概况
目前,我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23家,生产品种主要是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油墨及其稀释剂;较大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20余家,成品油加油站361家,涉及的储存品种主要是成品油、燃气、原油、有机溶剂、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主要是泄露、火灾、爆炸、毒害和腐蚀等。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以下特点:
(1)中小型企业比例高。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是以简单混合工艺为主的涂料、稀释剂中小型企业以及分布于镇街、公路的成品油加油站等。
(2)总体分布零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几乎在全市各镇(街道、园区)都有分布。
(3)区域集聚发展趋势加快。虎门港立沙岛作为全市重点规划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聚区,近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已初具规模。该区域现有投产危险化学品企业11家,其中包括化工品仓储企业9家,危险化学生产企业2家,另外还有在建化工仓储项目3个。立沙岛已获省、市批准建设的液体化工品储罐640座,总罐容约283.6万立方米,其中已投产储罐551座,投产储罐总罐容近255万立方米。现批准仓储化学品达467种,涉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汽油、甲醇、甲苯、苯乙烯、二甲醚、乙酸乙烯酯、苯酚、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甲基叔丁基醚等。
2.2风险分析
2.2.1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危险类型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因素众多,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类型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和急性中毒等。
2.2.2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我市目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总体分布比较零散,其中生产企业分布较多的镇街有厚街、黄江、沙田,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分布较多的有樟木头、谢岗、虎门港立沙岛等。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往往储存量大,大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此外我市亦有少量涉及高温高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上述企业是我市防范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对象,需重点防范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2)涂料、稀释剂、乙炔、氢气、氧气等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往往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意识不强、企业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水平较低,要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事故。
(3)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数量庞大,涉及员工众多,要重点防范泄漏、现场浓度超标等引起的群体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应重点防范其次生灾害的影响。包括油品等易燃液体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压缩和液化气体钢瓶运输车辆钢瓶碰撞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包装袋破损引发火灾、中毒事故。
(5)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应重点防范其码头装卸、化学品泄漏污染水源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重点防范因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及扩散导致周边居民急性中毒事故。
3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分工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东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3.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分管相应行业工作(事故对应的行业领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处置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见表1)。
表1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序号 | 事故行业领域 | 牵头处置 部门 | 参与处置部门 |
1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 市公安局 | 卫生、交通、安监、环保、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2 |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卫生、交通、环保、安监、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港口经营部分除外)、使用 | 市安全监管局 | 公安、卫生、交通、环保、安监、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4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 东莞海事局 | 公安、卫生、环保、运输、安监、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5 |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 | 相关铁路集团公司 | 公安、卫生、环保、运输、安监、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
(4)指导、协调市级专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调用市级储备的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物资。
(6)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或外市应急力量增援。
(7)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3.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救援总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指挥官;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立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警戒疏散组、供水供电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市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增援时,由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3)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置及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对于现场遗留的属于危险废物或严控废物的有毒有害物质,指导有关处理处置工作,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
(6)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事故的牵头处置;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救援用水、排水安全;参与事故救援后污水的处理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
(1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
(1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港口经营部分除外)、使用事故的牵头处置,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12)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商请,协助开展应急疏散和救援。
(13)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其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5)东莞海事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置及水路运输交通管制工作。
(16)东莞供电局负责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3.4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卫生、环保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必要时,可协调商请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援助。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3.5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东莞市安全生产综合与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必要时向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申请抽调,由牵头处置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局下达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信息报送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0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14〕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的要求,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至市安委办。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和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预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布预警信息要明确级别、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主体
5.1.1企业响应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采取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5.1.3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响应
市政府根据接报的事故情况,依程序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市安委会立即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立即落实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调安排市级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响应程序
由市各相关部门牵头处置的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响应程序自行确定。
(2)事故行业领域的牵头处置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信息是否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当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或可能升级为Ⅲ级时,立即向市政府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市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3)接到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命令后,市安委会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派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或省级、外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5.3.1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其它情况。
5.3.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物资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治,将危重伤员运送到合适的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其他注意事项: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3.3不同类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毒物质泄漏。
5.3.3.1火灾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及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保卫警戒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理化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防毒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2爆炸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如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3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1)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露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当地政府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
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起易燃液体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露的液体流动沿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中,发生码头或船舶易燃液体槽罐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防止泄露的化学品对下游流域造成污染。
5.3.3.4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须的药品赶赴现场。
(3)调集所需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7)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4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总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配合。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5.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令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6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预案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或有关牵头处置部门应适时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牵头处置部门及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实战演练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委办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8附则
(1)本预案及附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3)市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府办〔2008〕112号)自即日起废止。
9附件
9.1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20)83160888 |
传真 | (020)83160800 | |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 | (0769)22222302 |
传真 | (0769)22830101 | |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69)22229636、22228986 |
传真 | (0769)22114073、22229811 | |
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 (0532)83889090(青岛) |
9.2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3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3)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9.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我市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我市为镇、街道、园区辖区)生产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由于我市不设县(区),Ⅳ级响应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东莞市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安全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以下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镇(街道、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3)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其他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事故等非煤矿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非煤矿矿山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矿山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镇(街道、园区)相关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煤矿矿山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2 危险性分析
2.1东莞市非煤矿矿山行业概况
东莞市境内现有非煤矿矿山一处,称樟木头采石场,隶属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地址位于东莞市南部樟木头镇西北偏西部,矿体东西长约685米,南北宽约308米。行政区域属樟木头镇樟罗管理区,矿区延至百果洞管理区域,设有铁路运输专用线,与广深铁路干线相通,公路与莞樟公路相连接。
该采石场为一个山坡型露天采场,以开采花岗岩原料通过采掘、破碎、筛选等工艺生产铁路路基等石材。场内现有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运输、采矿作业等从业人员30余人,配备矿山挖掘机、破碎机、运输车辆、变配电房、机修房、办公室等相关设备、设施。有专用柴油、民爆器材储存仓库,仓库储存量均不构成较大危险源。
2.2 危险类型与风险分析
2.2.1 非煤矿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引发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引发较大(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等;
(2)尾矿库:坍塌滑坡、洪水漫堤/溃坝等;
(3)排土场: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2.2.2 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该采石场是通过剥离约10m厚度的覆盖土层和岩石风化层,暴露出可开采花岗岩矿石,建立采石作业面后,以爆破等方式进行采掘。采石场具有以下事故风险:
(1)剥离覆盖层及长时间雨水浸泡后,发生偏坡、泥石流掩埋事故,发生较大面积滑坡、坍塌事故时,掩埋作业人员,剥离作业人员超过3人以上且全部被掩埋时,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凿岩作业时发生坠落等事故,凿岩作业时因作业人员在不规则山体、斜面等处进行凿岩、装药等作业,可能发生坠落、跌伤等生产安全事故。
(3)放炮作业时发生伤人事故,因开凿炮眼深度、石质松软、及装药超量、封孔强度不足等原因,可发生“冲天炮”飞石伤人事故;因处理哑炮操作不当,意外引发哑炮爆炸造成的伤人事故,其它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发的炮眼意外爆炸事故也可能发生。
(4)爆破器材临时储存点爆炸事故,爆破炸药存放于采石场以外的专业民爆器材仓库,采石场按每日用量领取爆破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有可能因雷击等意外原因引发爆炸,造成较大级别伤亡事故。
(5)火灾事故,储存柴油的埋地储罐,可能因雷击、外来火种等原因引发火灾,当柴油储罐发生爆炸时可造成较大级别的伤亡事故。
(6)其它事故,在运输、维修、破碎等作业时,可能发生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
3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分工
东莞市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构成。
3.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或指派市安委会其他副主任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履行非煤矿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条件下的综合协调工作: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4)调用市级储备的矿山救援装备、物资。
(5)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出省级或外市应急力量增援。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处置信息。
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救援总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市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担任副指挥官;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立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警戒疏散组、供水供电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市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增援时,由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市安委会有关部门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7)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救援用水、排水安全;参与事故救援后污水的处理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
(1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
(12)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商请,协助开展应急疏散和救援。
(13)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其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5)东莞供电局负责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3.4 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武警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协调商请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省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外市矿山救援力量增援。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3.5 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东莞市安全生产综合与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必要时向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申请抽调,由市安全监管局下达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 信息报告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0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14〕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的要求,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至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预警行动
非煤矿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发布预警信息要明确级别、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响应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将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并通报与本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的专业救援队伍。
5.1.2 镇人民政府响应
发生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
5.1.3 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响应
市政府根据接报的事故情况,依程序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市安委会立即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调安排市级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 响应程序
(1)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程序自行确定。
(2)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信息是否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当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或可能升级为Ⅲ级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4)接到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命令后,市安委会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派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或省级、外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6)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 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5.3.1 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坍塌滑坡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
5.3.2 采空区塌陷事故处置要点
主要内容与坍塌事故相似,增加如下内容:
(1)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内居民的撤离;
(2)设置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设置警戒;
(3)防止已撤离居民回到塌陷区的危房内取财物等;
(4)查明塌陷原因,针对塌陷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5.3.3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应急救援组织根据火源部位决定是否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3)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查明受困人员所在位置和数量,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5)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可燃物属性和数量、可能的起火原因,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6)明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5.3.4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6)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7)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5 放炮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明确放炮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岩性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露天矿山的火灾、边坡失稳等);
(6)明确放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4 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总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配合。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6 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非煤矿矿山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演练。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委办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8 附则
(1)本预案及附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3)市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20)83160888 |
传真 | (020)83160800 | |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 | (0769)22222302 |
传真 | (0769)22830101 | |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69)22229636、22228986 |
传真 | (0769)22114073、22229811 |
9.2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3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3)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9.4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我市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我市为镇、街道、园区辖区)生产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由于我市不设县(区),Ⅳ级响应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2016年9月13日